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原告冯某向被告某装潢材料公司购买瓷砖。该公司向冯某出具两份订货单,一份订单瓷砖型号为VPA,数量为100块,单价为70元,共计7000元;一份订单瓷砖型号为VPG,数量为66块,单价为90元,共计594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货款合计12940元。冯某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在公司送货后已付清。

2023年8月,双方因退货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就型号VPG的18块瓷砖进行了退货退款。2023年9月,冯某以收到瓷砖型号不符为由向该公司申请退货退款被拒。后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7000元。
法院审理
根据冯某提供的订货单及瓷砖包装箱的照片证据可以证实,公司向冯某交付的瓷砖与订单上载明的型号不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却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公司辩称,冯某在收货后订2个月以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订货单上约定的20天内。

法院认为,该订货单上的“顾客须知”仅就数量约定多退少补,内容为格式条款,冯某主张的是交付货物型号不符,因此不适用该20天的约定,故对被告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冯某与公司未约定违约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予退货退款,但其发错货物型号的行为,已构成不适当履行、根本违约,致使冯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冯某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即便是收货后2个月,冯某仍然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故法院判决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小课堂
合同交易是互利互赢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的程度和形态则决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则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购买商品时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查验商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卖家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卖家也不要想当然以为卖出货、拿到钱就“万事大吉”,而是应当承担商品的质量、维修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义务。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