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童今年15岁,由于父母都在外地打工,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暑假期间,小童想通过打工赚取零花钱,于是向在城里担任某酒店店长的舅舅王某提出到店里工作一段时间的想法,舅舅一口答应了。第二天,小童就到舅舅所在的酒店上班,还填写了入职表,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年月,江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江山市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检查,在对该酒店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在酒店务工的小童。经大队调查,虽然小童是自愿上班,但其今年未满16周岁且在酒店工作了一个月零三天,酒店已经构成违法使用童工。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对该酒店使用童工一个月零三天的行为处以7500元的罚款,并责令酒店当天将小童送回家中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酒店承担。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本案中,酒店店长王某雇用小童工作不属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例外情形,所以即使王某是小童的舅舅,但是该单位行为仍属于使用童工行为。
(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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