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关键词:投资虚拟货币
(2022)青民申780号案件中,案涉民间委托理财系投资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李某兰和程某的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基础合同关系归于无效,程某应当返还李某兰因委托理财关系而取得的款项。
原一、二审 鉴于程某向李某兰推介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并全程参与和指引李某兰进行操作,对财产损失存在过错,而李某兰明知投资存在风险,仍然盲目听信程某的承诺进行投资亦存在过错。 结合程某明知李某兰取得部分收益后仍承诺返还本金9万元,视为认可李某兰取得的收益不在投资款中扣除,遂按照李某兰、程某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分别承担50%的责任,判决程某赔偿李某兰损失4.5万元,并无不当。
2、关键词:蓝德权证
(2022)京民申2540号案件中,首先,米某涓经王某玲介绍,自愿向蓝德权证平台投资, 王某玲仅接受米某涓的委托代米某涓申请了蓝德权证平台的交易账户,米某涓自行掌握该平台的交易账户名及密码,并且自主操作其在该平台上的账户交易;米某涓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玲之间就委托理财的期限、收益分配等涉及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约定。
因此,米某涓与王某玲之间仅存在一般事务性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次,米某涓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王某玲、王某林,王某玲、王某林代米某涓向蓝德权证平台申请交易账户、兑换财富积分等,后米某涓在操作其交易账户过程中并未向王某玲、王某林就兑换数额提出异议,应当认定王某玲、王某林已经按照米某涓的指示完成了将其资金进行兑换的委托事项。
3、关键词:期货
(2021)鲁民申11372号案件中,涉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确定的理财事项具有高风险性,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虽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基于刘某芳保本的承诺而委托刘某芳理财,但原审以该约定内容有违理财风险自负原则,对该约定不予认定,亦无不妥。虽然如此, 因涉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信赖性,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本案中,刘某芳作为受托人应当依约履行受托义务,但其认可在操作张某期货账户期间找了一个操盘手具体操作并导致张某损失,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得到张某的同意,其行为有违张某委托的初衷,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二审基于上述事实并结合张某在形成理财合同、履行理财合同中的行为以及理财事宜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刘某芳应向张林赔偿50%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
4、关键词:澳洲永利资管平台
(2023)浙02民终582号案件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根据张某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2020年8月31日林某向张某汇付的30万元,虽然张某于次日出具了借条,但该款项性质属于林某的投资款,并非张某向林波的借款,故张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林某出具的60万元借条所涉的款项均属于投资款,而非借款。在林某将款项汇给张某后,款项及投资由张某方管控,因此,林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 但无论是张某还是所谓的澳洲永利资管平台,均不具备在我国炒外汇的资格,故上述炒汇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和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之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5、关键词:MFC投资理财平台
(2022)新民申1720号案件中,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富某莉陆续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朱某华、刘某支付款项。这表明以朱某华、刘某名义在MFC投资理财平台开立的所谓账户应当是由富某莉管理。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富某莉与朱某华、刘某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案涉MFC投资理财平台未办理相应手续即在国内开展业务,相应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富某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MFC投资理财平台在国内开展业务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向朱某华、刘某进行推荐并从中获取相应利益,还帮助朱某华、刘某开立账户并进行管理,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应当对相应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3)沪74民终772号案件中, 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而无效,对于已经注册的10个账户所产生的损失,应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缔约过程等因素对双方的过错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委托资金的损失予以处理。
本案中,姜某梅夫妇并非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刘某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大额资金交由姜某梅在MFC平台进行理财。刘某清作为股民,对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本身应有一定认知。而且,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刘某清对MFC平台的投资、盈利模式本身应当是知晓的,仍自愿参与该平台的相关投资活动之中。综合上述因素,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清对投资损失的产生存在主要过错,姜某梅因推介宣传而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双方按8:2的比例分担损失,并无不当。
风险提示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当事人应理性评估投资风险,并对自己的已投资金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要相信“稳赚不赔”的宣传,亦不要向他人介绍所谓“稳赚不赔”的项目,警惕违法平台尤其是境外平台以吸引会员注册、投资理财为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