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进出
小区、商场、写字楼停车场时
往往都要经过闸杆
当闸杆出现“抢跑”
造成车损、人伤
后续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
基本案情
某公司停车场内,原告李某在已支付停车费后行至车场出口。之后,李某驾车通过, 在上一辆车辆出场后,闸杆还未落下之时,李某便紧随其后准备出场,谁料闸杆落杆造成其车前中网及前保险杠被砸坏 ,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即下车查看车损状况。
不料,进车口闸杆突然落下又砸伤了李某肩膀及手腕。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诉至老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涉案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某公司赔偿车损修理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050.50元。

· 李某和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某公司,谁的责任更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裁判思路
老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员额法官 余薇:
在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已缴费通行时,闸杆指示灯已变为绿色且显示案涉车辆车牌的情况下仍出现闸杆回落,可认定被告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李某所驾驶车辆在前车出场, 明知“一车一档,禁止跟车”提示仍未注意观察闸杆尚未回落,亦是出现车辆与闸杆发生接触的原因之一 。
另发生车辆接触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车查看情况时站在入口闸杆处被自动回落的入口闸杆砸伤,原告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车辆已缴费完成闸杆指示灯为绿色且显示车辆车牌的情况下,出现闸杆回落,可认定为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日常生活中,若车辆驾驶人员故意“闯杆”或无视警告故意“跟杆”,可认定为驾驶人员存在主观过错且对“闯杆”“跟杆”造成的后果应为明知,则驾驶人员应自行承担责任 ,由此造成的闸杆损失也应由驾驶人员承担,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