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不上银行工作人员怎么办 (信用卡协商后银行不承认)

信用卡逾期协商还款后银行不认,信用卡协商还款后银行不认账了

其实,一直以来,我们对于银行的信任可谓是百分百的信任,对于信用卡的信任也是百分百的信任,但是,就是我们相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所作所为让我们失去了对于他们最基本的信任,这也让我们很不明白,信用卡明明是银行的金融产品,为何要沦落到委外“身份不明”人员用非法*债讨**的方式去恶意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呢?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信用卡是银行的金融产品,按理说他们的利率包括在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都有着完整的处理方案,再不济,银行信用卡中心完全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问题,但是,在最近这几年里,我们一直都被自称为银行委外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感觉到非常的疑惑,甚至于,我们对于银行信用卡是不是“高利贷”都感觉到要质疑,我们更觉得作为银行一个合法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个人信息,为何那么多“身份不明”人员都会知道,要知道这些“身份不明”的人知道的不仅仅是信用卡持卡人本人的个人信息,甚至于连信用卡父母、亲属好友这些并非是第三紧急联系人的个人信息都知道,这是为什么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银行是一个合法的金融机构,遇到信用卡持卡人逾期我们认为理应用法律来解决所遇到的债务问题,甚至于,在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的违约金是否按照最低还款额计算的方式也应该给所有的信用卡用户一个明确的交代,主要的还是,关于银行的“复利计息”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应该公示出来。

因为我们不相信合理的违约金惩罚和复利计息是不会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利率的,而计算我们不相信,但是很多逾期的信用卡持卡人的账单很明显计算出来的结果却是超过法定利率,这一点让我们感觉到非常额疑惑,为什么专业的会计事务所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出来的结果和银行计算出来的结果为什么不一样呢?

其实,截止到目前,我们最关心的还是那些自称为银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身份信息,他们到底是合理合规的催收公司还是“涉黑涉恶”的非法*债讨**组织至今银行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甚至于就连银行都在一直在逃避这个问题,但是,让我们感觉到疑惑的是,银行的客服人员为什么总是逃避信用卡用户提出的这些关于“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相关问题呢?

最简单地说,银行如果不承认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并非他们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人员,那么,这些“身份不明”的人为何能拥有银行用户这么详细的用户个人信息呢?再者说了,就像一些银行客服称这些“身份不明”的人员是从非法渠道购买的这些信息,那么,我们的问题又来了,银行的用户个人信息他们为什么可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得到呢?

所以说,不管银行承认不承认这些“身份不明”的人是不是他们委外的第三方,但是最关键的问题依然是银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而综合这些自称为银行委外的“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我们很难想象这些催收人员是合法的催收公司人员。

其实,银行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而银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态度的嚣张和不专业性的服务态度实在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的失望,就拿信用卡持卡人协商还款这一说,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流动和不负责任,很多已经协商好的还款方案有很多都得不得不放弃,而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流动得这么快,为什么单一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商案件,为什么要通过很多银行工作人员的手,而这些接手上任工作人员案件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一定要*翻推**上任工作人员的协商还款方案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用卡持卡人不管是银行哪位负责他们协商还款案件的工作人员,其实,从开始口头约定的还款方案基本上就已经生效了,而下任工作人员接手案件以后,*翻推**已经约定好的协商还款方案,这种行为就是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对该口头约定予以否认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口头约定的存在,否则空口无凭,很难让法律对此约定予以认定。

其实,关于信用卡用户和银行工作人员达成口头约定的还款方案的相关证据,其实不管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信用卡持卡人都有着相关的证据,综合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就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相关证据,如果这个证据银行不承认的话,那么银行就得面对这个银行工作人员是不是真的,还有银行要不要履行银行工作人员达成的口头约定的协议,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银行履行不履行和借款人履行不履行其实就是两者不同的概念,银行如果不履行的话,那么银行的信誉度和诚信度势必会下降,而拒绝履行口头约定协议的话,那么这就关系到银行是否具备诚信二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