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去外地承接工程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经常会要求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那么,国家层面是否真有此要求?有没有相关文件法规可以让建筑施工企业不用成立异地分公司?
解答
对此专家表示,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源问题。国家层面并没有要求异地施工必须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实际上,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这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
与此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对此问题有规定。该文件要求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住建厅下发的赣建招(2018)11号通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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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的设想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
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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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信息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星海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