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是这样的: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到:
1、肖XXX于2010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X,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肖XXX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肖XXX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 未申报缴纳 。
2.肖XXX于2009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肖XXX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 未申报缴纳 。
稽查局最后的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 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这可真好,连税款都不追征了。
原因何在?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 *税偷**、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 不属于*税偷**、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小编点评:这个不是做假账,不是多入成本费用或者少计入收入,这个业务正常发生,就是没申报,无论是不知道申报还是不想申报等等原因吧,反正是没正常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税偷***税漏**,一般追征期是三年,特殊情形下,追征期是五年。上面的案例,无论是一般情形还是特殊情形,都已经过了追征期了,所以,连税都不用补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