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了不付款 (收货不付款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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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预告

高明法院将于2019年8月14日、15日和16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76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高明某纸品厂

被告:鹤山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炯君

法官助理:何保民

书记员:陈宇斌

时间:2019年8月14日上午9点3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7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纸箱。2018年11月20日,被告在原告制作的《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往来帐明细》上盖章,确认仍有25213.99元货款未支付。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213.9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款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64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

被告: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刘骏全

书记员:梁涛

时间: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被告曾用名为建水县某义齿制作有限公司、蒙自某义齿有限公司、云南某义齿有限公司。法人曾用名:韩某、文某。云南蒙自义齿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9月4日向原告购买材料,欠下货款103555元。

2016年4月8日,原云南某义齿有限公司的法人韩某支付了30000元,剩余73555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但均无果。原云南某义齿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原告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洽谈,被告于2017年12月结清2016年4月后的材料款,但不愿支付2016年4月前的材料款27181元,被告认为材料款27181元应由云南蒙自某义齿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7181元整;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欠款占用期间利息,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68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平江县某陶瓷原料厂

被告:佛山市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孟洁

书记员:严家骏

时间:2019年8月15日下午3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明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原告平江县某陶瓷原料厂长期以来向被告佛山市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长石粉等陶瓷原材料,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长石粉货款1944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往往以延期支票的形式付款,支票到期时又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现。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4400元和利息,利息以1944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7月4日为1846.80元;2.请求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67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阳**市某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孟洁

书记员:严家骏

时间: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明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7年5月起,被告一直向原告购买无机化学原料四氧化三钴、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四氧化三钴,原告一直按被告要求向其供应无机化学原料四氧化三钴、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四氧化三钴。对于2019年3月份以前发生的业务往来,被告均能支付货款。但对2019年3月9日以后所发生的四笔业务所产生的货款389000元,被告分文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将涉案货物送给被告,被告均已接收,并开具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由于被告开具的支票均无法承兑,致使原告的债权一直无法实现,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9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633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孟洁

书记员:严家骏

时间:2019年8月16日下午3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明城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货物。购买货物后,被告用支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从被告处取得农商银行支票一张,该票据金额为1836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可背书转让。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委托广发银行收款,后银行于2019年6月21日以“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为由拒绝受理。以同样方式、相同原因从被告处取得的交通银行支票一张,该票据金额为2108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可背书转让。近期,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就上述未承兑的支票无需再向银行承兑。原告作为涉案支票的合法持票人,被告作为出票人,在上述支票未能承兑的情况下,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票面金额的款项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利息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共计394400元及利息(其中183600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10800元,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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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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