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用犯法吗会被抓吗 (把银行卡给别人用涉案怎么报警)

前段时间,一位同事跟我说,他接的一个刑事案子,当事人被警察从海南省抓到内蒙古一个偏远的地方去了,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当事人就因为几百元钱的收益而被抓起来了。这个让人说了几遍仍觉得很拗口的罪名,我以前关注得并不多,但此案的特殊性却引起了我的注意。

没过多久,一位朋友的亲戚,只有20来岁,因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给别人开电话卡,也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缘由是别人拿他的电话号码搞起了诈骗活动。

前几天,我到深圳某看守所提供法律援助,手头上六个帮助的案子,就有三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下真的惊到我了。做了几年的刑事辩护,从来没有哪一个罪名会在短时间内如此频繁地出现在我的视野里。

所以,我认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这个罪名了,都应当奔走相告,以避免更多的人被这个罪名带到牢房里去。

我们先来看下这个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中可见,提供银行卡给别人用于犯罪活动,就属于“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那么,帮助到什么程度就可以称得上“情节严重”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三个实施犯罪活动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在二十万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被帮助的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等情形,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要求,给别人提供银行卡的人就可以坐牢了。

构成这个拗口的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主观上要求“明知”,就是知道别人是用你的银行卡去干犯罪的事,你还要把银行卡给他使用。于是,很多当事人包括辩护律师都会辩解说把银行卡给别人使用时,是不知道别人是用于犯罪活动的。

辩解是每个人法律上的权利,但关键是问题是,你的辩解司法人员是否会信?当事人可以说自己不明知,但司法人员会根据当事人把银行卡给别人使用时是否得到了好处,当事人与别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把银行卡给别人使用的次数等情况进行推定当事人是否明知。这个推定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掺与了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在打击犯罪的要求下,司法人员会更倾向于推定当事人是明知的。如果当事人辩解自己不明知,那好,请拿出证据来证明你不明知。这样的证据往往会很让人抓狂,因为实际上这样的证据是非常非常难以拿出来的。

因此,最为保险的做法,就是记得一条铁律:永远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使用,不管是基于人情上的原因,还是基于利益上的考虑。对别人要使用、借用你的银行卡的要求,一律说:不!

做得更稳当一点,银行卡连自己的亲爹也不能给他使用。有人会说,这也太不近人情了吧?真的有这个必要吗?我认为,只要你害怕坐牢,只要你想规避法律风险,就一定有这个必要。理由很简单,你的亲爹肯定不会害你,虎毒都不食子嘛,但问题是不能保证你的亲爹也有被人利用的时候,也有驳不开面子与情面的时候,也有贪图小利的时候,一旦出现这些情形,你就会被亲爹给坑了。

作者|刘功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