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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当事人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李某东。
任职期间,被北京证监局调查发现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规,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及及所任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也将择机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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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行业多起处罚涉及不当使用社交平台
近些年,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从业人员也因在展业中不当使用社交平台被处罚:
1.2021年4月,重庆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秦某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过新浪微博、小红书APP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2.2021年3月,青岛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韩某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分公司存在: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3.2020年5月,江苏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营业部员工在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4.2020年1月,湖南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郭某丽,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微信群发布的某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
从处罚情况看,证券行业不当使用社交平台的高发领域是:投顾业务,尤其是提供投资建议这个方面。
合理使用,避免掉坑
当前各种社交平台已经深度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中,不可能忽视它的存在。
而且,这些媒介和平台具有创作和展现形式灵活、易于传播等优势,非常适合于行业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投资者教育、产品风险知识介绍等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工具。
凡事有利即有弊。正是由于其具有的优点,也决定了它会存在极大被滥用、误用甚至错用的可能。尤其是,近期雪球产品、私募基金等遭到市场空间关注,有些产品其本身就只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如果在这些社交平台上任意宣传或者推广销售,就会触碰法规红线,就如本文开始的这个案例,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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