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怎么报案处理 (银行卡被盗刷怎样成功申请理赔)

关键词: 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小刘系某银行储户,持有该行某卡号的借记卡一张。

盗刷他人银行卡2万判多少年,银行卡被骗子盗刷该怎么处理

某天,小刘上述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共计 15万余元。转入户名均为石某的农业银行卡号。

发现后,其到公安经侦支队报警并取得《受案回执》。当日,给了《立案告知书》,告知信用卡诈骗案决定立案。 后查明谢某1涉嫌盗窃罪,谢某 1被捕。

公安向犯罪嫌疑人谢某 1 制作《讯问笔录》,载明:“……我以 9800 元人民币向我师傅购买了笔记本电脑、银行黑卡(使用别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身份证、优盘等设备用来实施盗刷他人银行卡存款。我师傅卖给我的优盘里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况。……用自己人的头像补一张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办理虚假的临时身份证的目的是用于到手机服务商营业厅将我们要盗刷的那个受害者的手机挂失并补新的 SIM 卡,我们补新 SIM 卡的目的是掌握受害者预留给银行的手机,以便于接收转账等操作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只有输入验证码手机银行内的钱才能被转账成功。而且将受害者的银行卡盗刷后,他手上持有的 SIM 卡接收不到任何信息,我们转他银行账户内的钱不至于被他发现……”

经辨认银行交易明细,一张是户名为小刘的被盗刷的某行卡号。

公安局出具的《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某年某月某日,作案由谢某 1 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提供信息、补卡,此次谢某 1 盗刷了周某、小刘、汪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 40余元…… 。

后,检察院向小刘发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载明:犯罪嫌疑人谢某 1、谢某 2 等 人盗窃案一案,已由某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后,小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卡办理银行赔偿其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1、银行给付小刘存款损失 15万余元;

2、银行给付原告小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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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小刘在银行处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某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对作为存款人的小刘,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储户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刘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谢某 1 非法获取其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 SIM 卡截获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

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银行庭审中辩称,其是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小刘或其授权交易,该辩称不能成立。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 1 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银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小刘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

银行还认为,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但是,本案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某银行对储户小刘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某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储户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应对储户的账户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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