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报案不受理怎么办

原创︱报案不受理怎么办——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一)

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刚 戴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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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权人**利保护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则相对薄弱。这其中既有制度建设的问题,也有被害*权人**利意识不强和维权方法单一的问题。为促进被害*权人**利的保护,我们收集、梳理了与被害*权人**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从实践出发,研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各关键节点如何维权,重点针对报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立案后不批捕、批捕后不起诉、起诉后判决不公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本系列文章所指的被害人特指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系列之一:报案不受理怎么办?

一般而言,除部分案件依法可直接立案、刑拘、逮捕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以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报案为起点,受理,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标志。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安机关面对刑事报案时会依法受理,但也不排除因种种原因所致,极少数公安机关拒绝受理本应受理的刑事报案,导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后续的刑事立案、刑拘、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便无从谈起了。

一、受理刑事报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有受理刑事报案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按照此项法律,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是“应当”接受而非“可以”接受,从法律语言角度来讲,“应当”等同于“必须”。同时,该法条明确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先受理、后移送。

2.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我们能够得出结论,接受举报是公安机关“必须”的法定义务,对受理案件后续各项工作,法律法规均有着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受理案件后要出具受案登记表或接报案回执。

3.涉嫌经济犯罪由于案件构成复杂,工作量大,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存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重叠的状态,案件受理后“难出手”,因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往往以“该案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拒绝受理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项规定,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无权拒绝受理经济犯罪案件。

二、探究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报案的原因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报案“受理难”的问题呢?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留了“口子”,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是“应当”受理,但极少数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也不接收报案材料,也不出具不予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既然受理案件是必须的,因此压根就不存在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文书,被害人苦于无法提供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的文字性材料和相关证据,无法开展举报或投诉等救济工作。这样一来,即便相关机关追查起来,涉事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被害人从未来我处报案”为由进行搪塞。二是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受理刑事案件作为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均有着明确规定,拒绝受理案件从本质上讲是违法行为,是“失职”“渎职”行为,但从实际来看,即便是被害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事公安机关拒绝受理刑事案件,对相关办案民警至多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很少上升到纪律处分层面。不予受理刑事举报往往是上级部门或领导授意为之,如果相关追责工作不能直达决策人,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情况。

三、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报案的救济途径

1.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全局刑事案件,从办案角度来讲是全局对外的唯一“出口”。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从该意见来看,各级公安部门应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办案单位进行发现、预警、纠正、监督,同时,各级法制部门负责考核同级和下级执法办案单位的执法质量,遇有拒绝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被害人可向办案单位的同级或上级法制部门反映问题。

督察部门是落实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智能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可向该机关的同级督察部门或上一级督察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拨打公安部统一的线索举报电话12389,也可以通过*访信**、来访的方式就相关情况进行举报。

2.提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众所周知,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程序,但针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检察院是否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报案进行监督是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院对于刑事立案环节有监督权,却未提及案件受理阶段是否能监督。这是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地带——如果检察院愿意监督某个案件,可根据刑诉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监督;如果检察院不愿监督某个案件,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称检察院在刑事报案受理阶段的监督权没有明确依据。

笔者认为,检察院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报案进行监督。除直接进行刑事立案的案件外,受理是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是立案的基础。公安机关如果连受理手续都拒不办理的话,肯定也不会立案,这无疑是对被害*权人**利的侵犯。被害人认为其所报案件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被害人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提请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

3.向监察委控告

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开辟了一条新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民警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民警也是监察对象。根据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监察委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对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4.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受理案件,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判例可参见《(2016)苏 06 行终 90 号》判决书。

四、被害人可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态越来越复杂,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复杂,当事人往往只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但侵权者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自己到底应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权,往往并不清楚。其实这一点,不但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当事人不清楚,就是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律师也不清楚。因此刑事犯罪案件中,不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聘请律师,被害人也应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点对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尤其重要。

律师在经济犯罪举报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如下:

1.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对案件性质进行分析论证: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还是既有经济纠纷又有经济犯罪;

3.分析论证该启用何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是民事诉讼,还是经济犯罪举报?还是既要启动民事诉讼,也要启动经济犯罪举报;

4.起草举报材料,编制报案用的证据材料及说明;

5.模拟经侦接报案的过程,消除当事人紧张心理;

6.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聘请有关法学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7.经侦受理报案后,负责就案件中的问题与经侦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沟通;

8.在必要时,与被举报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

9.如果经侦对符合经济犯罪案件条件的案件不受理、不立案,可指导当事人依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