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2019年12月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1500万元,2020年抵扣完毕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2200万元,该企业按照2200万元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64万元(2200×(7%+3%+2%)),最终A企业收到税局提示多缴纳了附加税费,是什么原因?
正常情况下,我们都知道附加税费按照税法规定,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是特殊情况下会有例外,即增量留抵退税影响城建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可能会有人疑问,为什么政策会如此规定?其实,是因为纳税人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减少了留抵税额,相应地,后续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会因留抵税额减少而多产生应纳税款。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同时不因上述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企业重复缴纳附加税费,所以国家才出台了这个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回到文章的案例,A企业的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该还需要扣减掉收到的增量留抵退税1500万元,即(2200-1500)=700万元,只需计算确认84万元的附加税费(2200-15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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