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劳动者享受了用人单位准许的“产检假”,并依法享受了哺乳假假期,用人单位不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1、2011年6月20日,孙某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截至2011年9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1日天津某科技公司向孙某作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单位决定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和薪资,从2017年6月起,工资调整为7000元/月,每月10日打入银行卡,对此孙某签字同意。孙某工作至2018年8月19日,此后开始休假。
2、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请假类型为“调休”。2018年9月11日孙某剖宫产。经天津某科技公司审批通过,孙某2019年2月1日至当月26日休产检假,2019年2月27日至同年4月3日休产假,2019年4月4日至同年9月30日休哺乳假。2018年5月至8月的工资未发放。2019年9月25日孙某以“2011年6月至2019年9月份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费基数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孙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为由,通过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孙某以天津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84号仲裁裁决支付2019年1月1日至9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344.49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单位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9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496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无需支付未休年假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根据《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因此在天津地区,如女员工确实存在抚育婴儿困难的情况下,单位可适当考虑给予相应期间哺乳假,并且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2、天津市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单位必须给予哺乳假,但提示用人单位应结合女职工实际情况,如确实有抚育婴儿的困难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可经员工同意,优先安排未休年假后,再本着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适当期限的哺乳假,如此则兼顾企业管理与女职工权益。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哺乳假是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才可享有,如行使该权利建议提供相应证据,例如医院出具婴儿存在抚育困难或相应疾病的证明,以便客观证实存在请休哺乳假的必要,但批哺乳假并非单位法定的义务,如果单位拒绝批准的情况下,建议仍与单位进行协商,而非未经批准而直接不去上班,有可能导致旷工违纪。
2、虽无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休哺乳假以后是否可以请休未休年假,但从合理角度而言,哺乳假期间单位已经支付了对应的福利工资,再次请休未休年假或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可能属于过分扩大员工权益的情况,不排除不被法律支持的可能。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