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男子向亲姐姐借款六十万,打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欠款到期以后,该男子只返还了一次利息费用,此后姐姐多次催促,该男子置若罔闻,再也没有还钱的意图。无奈之下,亲姐弟只能对簿公堂,姐姐将弟弟起诉至法院,要求弟弟根据借条返还本金以及利息。姐姐将借条等证据交由代理律师保管,开庭前,代理律师拿着这些证据前往法院。代理律师快走到法院时,没想到突然冲出来一名男子,给律师一拳后,抢走了借条在内的证据材料。律师赶忙报警求助。

经过公安局调查,该男子系弟弟的朋友。警察询问该男子为何要做出如此行为,该男子解释称这么做是为了帮好兄弟出气,更是为了以后方便有求于好兄弟。在被抓后,该男子才意识到自己这一举动的性质,没想到这一举动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该男子家有妻儿,还背负着房贷,这一次的意气用事对这个家庭也是巨大的打击。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抢劫,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男子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并发回法院重新审判。法院经过重新审判认为该男子的行为仍属于抢劫,但量刑上有所变化,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借条属于财物吗?
如果借条属于财物,那么抢夺借条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在这起案件中,显然法院认为借条属于财物。财产具有可转移性与价值性。借条符合财产的可转移性与价值性,与有价票证等有相似的性质。借条有着等价于财物的价值,如果没有这张借条,那么六十万的财产也就无法主张。但如果还有其他凭证支持主张六十万的欠款,那么借条的价值就大打折扣。法院在衡量借条是否属于财物时,其实就是在衡量借条的财产价值。

有人认为借条仅仅是一张白纸,并不等于财产,抢夺借条不构成犯罪。并且争抢借条的行为其实很常见,都以抢劫罪论处的话会比较严苛。这种观点其实就是否定了借条的财产价值,认为借条并不等于债权,而仅仅是一种书面凭证。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还是认为借条一般具有财产价值,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也是支持该观点。
以此类推,如果男子当场撕毁借条呢?是否会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借条符合财产的可转移性与价值性,有着等价于财物的价值,如果男子撕毁借条则会涉嫌故意破坏财产罪。这时就要看借条的价值有多少,如果借条的价值达到了五千元,则达到了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

那么,在构成抢夺罪后,该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呢?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未遂,因为虽然男子抢夺了借条,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财产损失、债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债权。还有观点认为,借条作为有财产价值的凭证,等同于财物,当财物脱离当事人控制时,抢夺罪就既遂。即使后来男子没有撕毁借条、甚至归还借条,那也只是事后的退赃,抢夺罪在当时就已经既遂。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男子构成抢劫罪,并且是抢劫罪既遂。

最后,对于抢劫数额的认定,目前没有对抢劫借条数额的规定。但是有对有价证券等规定的司法解释,前面已经指出,借条在性质上接近记名的有价证券,对其数额的认定方式应当参照记名的有价证券,即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最终认定的数额。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最终借条灭失,给姐姐这一债权人造成了六十万的损失,那么抢劫的数额就是六十万。抢劫罪虽然没有最低立案标准要求,但不同的金额会造成量刑的不同。

四、延伸思考
生活中朋友、亲戚间的借款很常见,有借有还是最理想的情形,但很多时候即使是亲戚间也会出现争端。有时可能说着说着,就动起手来,抢夺借条。这一行为实际上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抢夺借条会构成抢劫罪。同时,抢劫罪并非自诉罪名,即使亲戚间的抢夺借条行为也会构成抢劫罪。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朋友、亲戚间进行借款,应当打好借条,这是对债权*权人**益的保障,日后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借条就是向法院起诉欠款人还钱的凭证,同时,如果还款可,这也是欠款人已经还款的凭证。
对于借条,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好好保存,可以复印几份进行备份,以防灭失。在借款行为发生后,欠款人应当及时还款,实在有困难时,应当怀有感恩与愧疚之心与借款人积极协商,而不是恼羞成怒,去抢夺借条、撕毁借条。这不仅不会使自己的债务消灭,而且还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在这起案件中,男子就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意气用事,而要承担刑事责任,还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