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鑫迪

“现在本院依法向你告知,因你在诉前提供的保全线索不真实且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对你提出的保全申请不予执行。”执行法官斩钉截铁地对申请保全人王某(化名)说。近日,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申请查封李某名下房产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申请人提供的房产线索不属实,且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不予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要比诉讼保全案件要求严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做为追索债务或者实现诉讼目的的有力“筹码”,但不能任意选择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会导致保全不能或者保全错误,不利于胜诉权利的实现。

执行法官提醒:如何高效的利用诉讼保全?首先,申请人注重区分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提出保全,财产线索必须要具体明确,如明确的房产坐落位置、车辆所有人、银行开户信息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其次,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要注意不但要提供财产担保,而且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担心诉讼财产保全错误会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可以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