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管理力度,泸西公安紧盯重点地区、场所、部位不放松,不断加大清查、检查及整治力度。近日,泸西公安依法查处两起不按规定登记宿旅客信息、违反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案件。
近日,中枢派出所对辖区宾馆酒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某酒店房间内发现陈某、杨某某、袁某某三人同时住宿,与酒店前台安装使用的《云南省旅店业治安管理系统》住宿登记2人的情况不符。随后,民警将前台工作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该前台工作人员李某某对未实名登记旅客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泸西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对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近日,官井街派出所在对辖区某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洗浴中心为张某等5名未成年人办理入住登记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未询问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联系家属,便直接提供住宿。随后,民警依法将该洗浴前台接待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经询问,该前台工作人员王某某对未实名登记旅客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已依法对该洗浴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对前台接待人员王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执行住宿实名制是旅馆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认真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外出住宿时务必带好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做好登记工作;如果确实未携带身份证件,可到当地派出所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后,凭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