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开车上路难免会与其他车辆发生磕碰。如果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部门会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但是,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未必都没有异议。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和救济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据此可知,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必须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提出,而且这种复合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那当事人向上级交警主管部门申请复合之后,多久才能知道复核的结果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复核之后,上级交警主管部门有30天的审查期限,在审查结束后,上级交警部门会作出复核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复核之后,只需耐心等待复核结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