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地警察带走调查一般需要多久 (被异地公安带走50多天后果)

日常用语:抓人

法律用语: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某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他人认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个人应该被抓起来。这种心理无可厚非,很多犯罪是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情,把人抓起来可以消除潜在危险,给他人安全感。但是抓这个词看似简单,但是其并非法律用语,在实践中的内容非常丰富。往往人一旦被带走,他的亲戚或者朋友就会非常紧张,毕竟连他们自己可能都不知道情况的轻重缓急。正是因为这种心态,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可能会因为一些误判而投入不必要的成本。

且看下文的新闻报道:

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公安局接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的书面报警。2023年12月8日,“正好是中午12点,突然来了几个警察到我们家里来,把他给抓走了。当天晚上他没有回来,第二天就通知我们,他被刑拘了。”马树山的妻子回忆道。

“刑拘”是什么意思?进去之后什么时候能出来,还能出来吗?这一系列的疑问可能让牵挂的人惶恐不安。在这个案件中,公安局接到报警之后,根据报警内容,公安局可以确定潜在的犯罪实施者。根据该内容报道,公安局自然是找到了他们认为的犯罪实施者马树山。在马树山妻子看来,马树山被公安局带走就是被“抓走了”。在常人眼里看来,这无可厚非,也符合对事情的描述,马树山不是主动去找公安的,是公安来找他的。这种情形就是被“抓走了”。例如我们看过的黑猫警长,包青天,以及人民的名义,陈清泉在山水庄园被抓走,刘新建被抓走,侯亮平去抓祁同伟,高育良被抓走,都是这个意思。

从字面理解和观感来讲,“抓”字带有一定的*力暴**强制色彩。现实中,公安民警(也可以是检察院或者纪委监察委)面对犯罪分子,需要将其从犯罪现场带走去调查核实其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配合,则现场不会有*力暴**,例如高育良被抓的过程;如果不配合,则会出现强力色彩,例如祁同伟,直接抗拒侯亮平对他的抓捕,自杀拒捕。

在迁西马树山被抓的过程中,可以想象马树山没有进行*力暴**抗拒,这个过程不存在*力暴**,但是在旁观者眼中仍属于“被抓”。这可以说是我国民众对公安等执法机关这种执法行为的观念性认知和理解。在法律用语中,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人带走的过程有四个用词: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一、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在马树山案件中,公安机关如还未正式立案,或者对其犯罪行为尚没有完全掌握,需要将马树山带走进行问话的,也可以是使用传唤。因此,在现实中旁人看来某人被抓走了,可能是公安机关在履行传唤措施。注意,进行传唤之时,如果被传唤对象配合,公安机关一般不适用戒具,也就是*铐手**。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拘传。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其他强制措施还有拘留、取保受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传唤并非拘传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但是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带走犯罪分子进行讯问,即开展侦查以搜集犯罪证据、了解犯罪事实。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拘留。从传唤和拘传来看,其时间比较短,传唤或者拘传后,如果符合拘留或者逮捕的,要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拘留或者逮捕条件的,要放人,或者无罪释放,或者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一个人被拘留,拘留时间短则一天,长则可以到三十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要么放人(情形有无罪、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要么提请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拘留期间一般要在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旁人眼里看来,这是真就被抓进去了。在马树山案件中,马树山被带走后,第二天其家属接到了马树山被拘留的通知。现实中拘留有三种,一种是行政拘留,如嫖娼打架斗殴但是不够成犯罪的,可以拘留几天以示惩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第二种是我在这里说的刑事拘留,是因为涉嫌犯罪,要抓起来继续侦查犯罪事实搜集证据;第三种是司法拘留,是法院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针对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进行惩罚,和行政拘留性质差不多,只是决定机关不一样。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公安机关已经办好拘留手续,遇到人直接带走

四、逮捕。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前面提到的传唤、拘传和拘留都是短暂性的措施,公安机关对一个人不可能一直处于传唤、拘传或者拘留状态。对于在拘留状态的人,公安机关必须至多在三十天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如果检察院不同意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结束拘留状态,放人。如果决定逮捕,则犯罪嫌疑人会一直处于关押状态直至法院作出判决最后直通监狱。在被检察院决定逮捕后至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殊情形,一般是不会被放出来的。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和逮捕阶段的待遇是一样的,都是呆在看守所,拘留是暂时的,逮捕有可能是长期的,具体持续到什么时间看法院案件什么时候出判决结果。不过不用担心,被逮捕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对于确实犯罪的人,就当提前服刑了。对于最后被判无罪的人,逮捕的时间可以算国家赔偿,时间越长赔偿越多。

以马树山案件为例,马树山经历了传唤、拘留和逮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之下,迁西县检察院撤回了起诉,马树山被无罪释放。由于马树山经历了逮捕,个人预测他应该会获得一笔国家赔偿。因此,所有的结果,在没有拿到法院的判决之前,结果就是不确定的,应该冷静看待情况,寻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确实实施了犯罪的人,也不要存在幻想去“捞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