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来源 (2016)鲁02行终610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王某系A公司职工。2016年1月9日,王某正在上班,突发肚疼,“蛋疼”的简直让人难以忍受,同事们连忙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患病为*丸睾**扭转(左侧),左侧*丸睾**坏死,于2016年1月18日进行左侧*丸睾**切除术+右侧*丸睾**固定术。2016年2月25日,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调查处理,认为原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得到了同样的结果,王某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无证据证明本人的*丸睾**扭转与其所从事的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力暴**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亦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职业病×的”范围,故不能认定工伤。
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驳回了王某的起诉。人都变成残疾了,连个工伤也认不了,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也和一审法院一样,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怎么也对不上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力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庭审中明确表示其病发时没有受到其它事故伤害,也没有受到其他人*力暴**等意外伤害。用人单位也表示其单位此前该岗位没有出现过与上诉人同样病症的情形。因此,王某在工作岗位上没有受到事故或人为*力暴**伤害的情形下,不符合上述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队军**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王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出现“*丸睾**扭转”的疾病状况,程度未达到上述规定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因此也不能视同工伤。
再审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出现“*丸睾**扭转”的疾病状况,但没有证据证明“*丸睾**扭转”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突发“*丸睾**扭转”时受到意外伤害。
这种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根本对不上号,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