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滴滴近日宣布将于11月20日起在哈尔滨、太原、北京、南通等7个城市开启顺风车试运营。说句实在话,顺风车司机预谋杀人或报复社会,滴滴还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试想一下,小李飞刀例不虚发,你能怪刀太锋利吗?要怪只能怪小李的飞刀太准。本文不讨论乘客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仅就税务方面的风险作一些初步分析。
顺风车的经营模式大多如下:乘客在app平台上发出一个从A地点到B地点的订单,支付订单费用,订单费用根据平台计费规则确认,顺路车主接单后,在A地点接上乘客后将其送到B地点,乘客确认订单,服务结束。其中当然还衍生出拼车服务。
※ 第一个问题:平台要不要就乘客支付费用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模式上看,乘客在发送订单时已经支付了费用,但是顺风车平台实际尚未取得收入。而且订单存在无顺路车主接单或乘客因故取消的各种可能性,收入是不确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笔者注:营改增后这条未做修改,可以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平台未取得收入,自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乘客在下车确认订单后,订单费用就分成了两部分,其一为平台服务费,滴滴顺风车之前好像是收取订单费用10%的金额,其二为车主费用,即扣除10%服务费后的金额。平台实际上只收取了10%服务费,剩余90%的费用已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到车主账户。因此,平台只对起收取的10%服务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须就订单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 第二个问题:平台给谁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滴滴顺风车这次上线宣称暂时不收服务费,但是收取服务费是顺风车业务的必然结果,也是最重要的盈利手段。整顿前的实践也告诉我们,顺风车平台是要收取服务费的。很多乘客非常纳闷,同样是在滴滴上叫车,叫快车能开发票,而叫顺风车不能开发票,这是为什么?这个要看平台收费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顺风车平台收取的是乘客的服务费,应该就收取的10%服务费部分向乘客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顺风车平台收取的是车主的服务费,应该向车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点滴滴顺风车其实没有做到位,因为司机端显示的金额是扣除了10%服务费后的费用,让人搞不清楚司机的收入是订单费用全额,还是扣除了10%服务费后显示的金额。
※ 第三个问题,司机开顺风车要不要交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顺风车服务属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约车经营服务,与传统的出租车服务一致,要依法申报纳税。前文所论及,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可能是乘客支付的,也可能扣自司机的费用,司机收取的费用可能是乘客支付费用的全额或者90%,司机应根据不同的平台收费规则申报纳税义务。
至于司机缴税的税种和税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第六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四个问题,对于司机的个人所得税,平台有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通常理解,司机的收入不是平台支付,平台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平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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