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置换费用补偿保险,也叫GAP。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置换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等,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双方在此期间所签订的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服务合同”)中列明的机动车发生服务合同约定的置换服务范围内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对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承担的机动车置换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所称“机动车置换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应承担的,在车辆置换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折旧费用、新车登记费用及新车交付费用。
以下为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置换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等,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双方在此期间所签订的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服务合同”)中列明的机动车发生服务合同约定的置换服务范围内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对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承担的机动车置换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所称“机动车置换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应承担的,在车辆置换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折旧费用、新车登记费用及新车交付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消费者要求置换的机动车的身份认证信息与服务合同中记载不一致;
(二) 消费者要求置换的机动车的用途与服务合同中所限用途不一致;
(三) 机动车遭受的事故发生在服务合同生效前,或消费者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机动车置换要求;
(四) 机动车因遭受的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未达到服务合同所约定的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标准;
(五) 机动车非因服务合同所列可据以要求置换的原因导致全损或推定全损;
(六)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服务合同中的义务或责任;
(七) 机动车遭受事故时不存在车损险保障,或遭受事故后未获得车损险赔偿。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根据服务合同,被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置换责任的各类原因;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三) 消费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四) 机动车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工罢**、骚乱、*动暴**、恐怖活动;
(六) 核辐射、核爆炸、*污染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在机动车置换过程中,因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 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除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机动车置换费用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支出;
(三) 机动车置换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四) 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率赔**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辆机动车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服务合同所适用的车型、规格、用途等发生调整,服务合同文本或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要求置换的机动车的服务合同、已发生符合服务合同约定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证明;
(三) 相关费用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机动车置换服务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经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率赔**计算的免赔额后,在赔偿限额内对机动车置换费用负责赔偿。
机动车置换费用=车辆折旧费用+新车登记费用+新车交付费用
新车登记费用及新车交付费用的含义详见“释义”,车辆折旧费用及折旧率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上门调查、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其中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投保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比例计算退保手续费,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或由保险人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扣抵。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不足以扣除的,投保人应当补交相应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