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环保问题被迫停产 (企业因环保被取缔还要处罚吗)

企业环保不达标关停一般多长时间,企业环保停产怎么处理

矿山企业因矿山整治等原因不能恢复生产的,应当怎么办?企业因环保、安全等原因要求停业整顿的,迟迟不予恢复生产,应当如何维权?因为在近期我们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当中经常出现一些类似的案例,比如在矿山企业整治过程当中,因为环保的原因,因为安全的一些原因,往往一些地方整个矿山企业要进行大范围的整治,但是在整治完成之后,很多企业不能及时得到恢复生产,甚至有一些企业在频繁地打一些恢复生产的报告,依然没有没有人予以理睬。那这种情况下应当怎么办呢?

我们律师查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这样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有一些企业因为环保、安全等等各方面的原因,要求停业整顿,但是整顿完成之后,依然不予恢复,这样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安徽某公司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因为县相关部门要进行大范围的矿山整治,所以2014年2月下发了矿山整治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求成立矿山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督查、验收等等工作。 2016年4月,某矿业公司制作了2016年恢复生产的请示,认为已经完全符合当初的整治方案,已经整治完成,应当可以生产了。所以就向相关的部门提交了生产恢复的申请,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给了整治小组,请求县主管部门批准恢复生产,恢复施工。县主管部门以及矿山整治小组并未予以答复,没有任何答复。所以,该公司就向县主管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6年8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复议决定,以县主管部门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矿业公司的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所以就诉到了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回复,所以县相关部门的做法是违法的,然后认定该整治小组是县行政部门设立的,所以应当以县主管部门为被告。因为整治小组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一审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并判决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县主管部门不服,诉到了高院。

高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的应当告知多长时间予以作出,不符合的,应当怎么办?应当如何处理?本案当中整治小组收到了资料之后未告知不受理,由于告知不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程序性的一些规定。因矿山整治小组是县主管部门设立的,因此应当以县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一审判决没有问题。

该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是提出了恢复生产的申请,另外是不予任何回复。但是这种情况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许可的申请,在这个案子里还是比较特殊的,该案是因为矿山整治导致停业,符合条件之后可以恢复生产了,但是一直不准通过,不准予恢复生产,即便提出了申请,也不进行答复。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遇到了矿山因为整治的原因一直不让恢复生产,然后又没人理,虽然自己已经达到了可以恢复生产的条件,相关部门也不予回复。一定要找到一个合法的途径去法律维权。比如《行政许可法》第32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12条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比如关于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等等其实有很多这样的规定。

大家一定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对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定性,比如说遇到的问题到底是合法的还是违法?他们这么做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有一个初步的认定,用普通人的价值观去判断就可以。第二,尽量多地去搜集证据。第三,尽量多地搜集法律法规的依据。第四,制定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说告不告,告谁,怎么告,凭什么告,依据是什么等等一定要搞清楚。

各位企业主如果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因为整体方案的错误而失败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有很多案子,比如说方向都设计错了,然后做错了来找到我们。有的案子是可以挽回的,当然也有的案子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