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没有得到谅解书的后果 (肇事罪全责没有谅解书能判缓刑吗)

社会生活中,由于肇事者的过失,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由于肇事者或家属给出的赔偿数额未达到被害人或家属的要求,被害人或家属不予出具刑事谅解书。若肇事者或家属按照被害人或家属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并由其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判决缓刑的概率较大,但会承担较大的经济压力。若不按照被害人或家属的要求支付赔偿金,肇事者担心在量刑上不能给与照顾,面临被判实行的风险。针对肇事者的相关困惑,笔者搜索相关公开的判决书,并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总体案件情况

通过输入交通肇事罪、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缓刑关键词,在icourt(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共检索出刑事案件32件,其中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判处缓刑8件。

二、部分案件摘要

郭沛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川0112刑初193号

(部分摘录)2019年9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沛林驾驶悬挂号牌为浙A×××××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机动车道从驿都大道往成洛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泉驿区成渝高速跨线桥路段时,与李某3驾驶的悬挂川A×××××号牌并顺向停放在道路中央隔离带右侧第三条行车道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其中李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沛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部分摘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沛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沛林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沛林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沛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对被告人郭沛林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郭沛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赵某1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晋0823刑初98号

(部分摘录)2020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1驾驶×××豪瀚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礼元出发,沿候郭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镇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过道路的孙某朝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朝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喜县公*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赵某1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朝承担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双方通过民事诉讼已经解决并赔偿完毕,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部分摘录)被告人赵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1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能积极配合公*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1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案件分析

1.犯罪事实方面

因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导致被害死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2.量刑情节方面

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初犯无前科、积极悔罪、认罪认罚等,均被判处缓刑。

四、建议

从化解矛盾的角度看,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需积极施救支付必要抢救费、医疗费等,尽量减轻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