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商铺被人恶意锁门 (商铺被锁门断电找哪里)

现在许多商城里都开了小吃城

里面有不少是连锁品牌

刚装修好的商铺房东要收回怎么办,刚刚装修的店面被拆除

有些经营得很好,有些就不尽如人意

除了跟品牌本身的产品管控有关

还跟整个商城的管理有关,

商城管理不好,

餐饮店也跟着受影响。

案例回顾

李某某在网上看到昆明一繁华地段商城的招租信息,就跟招租的运营公司联系上,去现场看了铺面并租下了其中的8号商铺。这家运营公司向他承诺,招租的所有商铺都通过了消防、环保等验收,并向李某某明确指定了装修时会用到的排污水通道及排油烟通道。李某某向这家公司交了半年房租29400元、半年管理费2940元、商铺租赁保证金4900元,合计37240元。

办完租赁手续后,李某某开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总计为52965元。他还雇佣了一名店长和店员,按照餐饮品牌总部的要求,两名员工需要去杭州总部参加培训,培训完就可以营业了。可是员工培训尚未完成,李某某就收到了商城的通知:“经检查未经允许地下商场各商户的抽烟烟管错误接入电缆沟……在未完成整改取得合法证照手续之前,请不要营业……。”

自己明明是按照运营公司指定的位置和管道接入的,怎么会是“未经允许”“错误接入”呢?于是李某某找运营公司协商。可是协商还没有任何结果,接到通知的第二天,商城内5家店铺的电就被切断了,商城的照明和进出通道也被关闭了。

李先生后来才知道,贴通知的是商城的产权方。商城产权方告诉李先生和其他铺面,“谁跟你们签的合同你们找谁解决,这事和我没有关系。”李先生找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却说,“这事要考量考量,时间不好确定,我现在没有钱,不一定……”

房租也交了,装修钱也掏了,几个月时间投入进去却不能营业,为了挽回损失,李先生将运营公司和商城产权方一并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解除与运营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运营公司赔偿损失118205元(房租29400元、半年管理费2940元、商铺租赁保证金4900元、商铺装修费52965元、停业损失费28000元(含原告两个月待工工资12000元、店长两个月工资10000元,厨师两个月工资6000元);同时他要求商城产权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刚装修好的商铺房东要收回怎么办,刚刚装修的店面被拆除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运营公司与商城产权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产权方提供商城负一层的铺面共计2600平方米,运营公司负责推广、管理和经营。运营公司在庭上提出,公司和商城产权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之后产权方又违反协议将商铺租给他人,其单方面毁约,李某某的损失应该由产权方承担。

刚装修好的商铺房东要收回怎么办,刚刚装修的店面被拆除

商城产权方却认为,李某某擅自改变商铺用途,装修中拆毁商铺,私搭乱建厨房,并且未取得餐饮行业《消防许可证》等证照,私自将抽油烟管接入中央空调新风换气管及电缆沟内,损坏污染了相关主机管道设备,并将油污水排入电缆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在商城提出整改通知后,李某某拒不对商铺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以及支付商铺占用费、水电费,因此商城产权方反诉李某某,要求其支付商铺占用费13883元;商铺修复、恢复原状费用20000元;以及产生的水费、电费。

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五华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

商城产权方与运营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产权方的提供自有的铺面共计2600平方米,公司化财务管理。运营公司负责整体定位及规划;产品资源渠道开发;招商资源渠道开发;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公司整体品牌策划推广;门店战略规划实施与调整;执行运营管理。双方约定合作年限为3年,双方的股份配比为产权方5%,运营公司95%;运营公司给予商城产权方每年100万元的保底收益,并从经营收益中给与一定比例提成。之后运营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8号商铺租给李某某。李某某租下铺面后,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共支付装修款52965元,期间李某某为店铺办理了各项资质许可证。在李某某准备开业前,商城产权方发出《通知》,要求商户停止营业。

五华法院认为

Q:

关于商城产权方的反诉请求:

A:

1.李某某装修时事先征询过运营公司的意见,并在指定的排污、排烟位置前端安装了油水分离器和油烟净化器,不存在“私自接入”情况。

2.李某某的商铺还未开始营业,故不存在产权方主张的污染主机管道设备的后果。

3.李某某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故不存在商城产权方所主张的无证经营。

4.李某某占用本案所涉商铺系基于与运营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不存在非法占用事实。

据此,五华法院驳回了商城产权方的反诉请求,并指出,水电费用应由相应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Q:

关于李某某的损失赔偿诉请:

A:

1. 运营公司与商城产权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对合作事项、工作内容以及股份及收益分成作了明确约定,可以确认运营公司享有本案所涉商铺的租赁权,故运营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李某某租赁本案所涉商铺系用于经营,现因商城产权方下达《通知》停止营业,双方经协商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3. 李某某提供证据证明装修系经过运营公司允许,运营公司也在审理中对此进行了确认,故李某某的装修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4. 庭审中查明,运营公司与商城产权方之间两次就终止协议的事宜进行相互函告,之后产权方下发了要求停业整顿的通知,故确认李某某与运营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运营公司与产权方之间发生争议。

5. 本案所涉商铺没有实际经营,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停业损失不予支持。

6. 运营公司与商城产权方是合作关系,而本案所涉纠纷系基于《商铺租赁合同》,产权方并不是《商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故对李某某请求被告商城产权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运营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运营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返还租金32340元、保证金4900元,并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损失52965元。

有小伙伴要问了,

商城产权方无故毁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答案是肯定要承担的!

但是产权方毁约的相对方是运营公司,

这又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了,

运营公司要想讨回损失,

可以单独起诉产权公司。

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