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怎么拒绝付款 (给对方开具发票未付款怎么办)

引言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财务记账和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但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常常发生一方支付价款,但另一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导致付款方已经支付的税款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给企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付款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那么在收款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首先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寻求救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付款方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收款方拒不*票开**的,付款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尽管《发票管理办法》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是该规定是公法上对收款方规定的义务,《发票管理办法》仅调整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如果税务机关采取了处罚措施后,收款方仍不开具发票,付款方能否仅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收款方开具发票呢?对此,实务中的处理结果并不统一。

1.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的,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在陕西高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中(详见(2020)陕民申198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容,申请人开具发票的主张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申请人仅单独起诉要求开具发票,应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可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由税务机关责令*票开**方开具发票并进行行政处罚。”该案中,陕西高院以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单独主张开发票的再审申请。

2.合同约定应当开具发票的,法院受理并支持开具发票

在(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出如下论述:

首先,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其次,开具发票属于案涉合同约定内容,是民事合同义务范围;且发票接收一方能否取得发票会影响其民事权益,一方当事人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见,付款方起诉开具发票是否会被法院受理与支持,与合同有无约定*票开**义务有直接关系。但是,开具发票作为收款方的法定义务,在行政法上并不以合同是否约定为转移,而民法上却要以合同是否约定为法院受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这样并不能使行政法与民法关于开具发票这一共同事项得到有效衔接。如果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就导致不能通过起诉请求开具发票,会造成不同民事主体在同一事项上救济途径存在差别。

而实际上,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方也可以诉请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这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收款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提供。

三、约定先票后款,付款方可以以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吗?

实践中,付款方为了约束和督促收款方开具发票,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开**后付款,那么在收款方未*票开**的情况下,付款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尽管合同约定了先*票开**后付款,但是法院并不支持付款方关于未开具发票的抗辩,理由是付款义务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详见(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民事裁定书)。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支付价款是主合同义务,与支付价款相对应的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实施工程等对待给付,如果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法院一般会以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由不予支持。

尽管不能以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但在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同一案件中提出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2022年,河南高院在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发票问题进行研讨,认为: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未开具发票之前,发包人不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主合同义务,在诉讼阶段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缺乏正当性,但是法院应当向发包人释明提出由承包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因实际施工人不能开具发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释明提出损失赔偿,在案件中一并处理。

结语

在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收款方不及时开具发票给付款方造成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尽管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款项,但是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将未开具发票作为违约金的抗辩事由。

作者简介

查晓霞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8392130734

收款方拒绝开票怎么举报,收款方不给开发票追诉期

查晓霞律师,*共中***党**员,法律硕士学位。2021年进入*疆新**同创律师事务所工作,入职以来,办理多起案件,参与服务多个法律顾问单位,起草、审核各类合同,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为同创律师事务所讼元吉团队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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