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说民法典】 第十期(物权篇)居民遇到“光污染”,该如何维权?

案例: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用于外部环境照明,于每晚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张先生的居室东侧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相邻。位于张先生居室一侧的路灯高度与张先生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张先生居室18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除能照亮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会照射到张先生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尤其是夜间,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彻夜如此,严重影响了张先生的睡眠质量。张先生受到光污染侵害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有光污染的条款吗,民法典首判环境污染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有光污染的条款吗,民法典首判环境污染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基于经营需要在围墙边安装照明路灯,其与张先生的居室距离很近,且其间无任何物件遮挡,在此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在安装照明路灯时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对张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汽车销售公司所安装的照明路灯能够散射到张先生的居室,对其居室造成明显的影响,影响张先生夜间的正常休息。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光污染”,对张先生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停止使用该路灯,排除侵害。

江民检提醒,《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居民的健康权及环境权益,更保护了生态环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理应认识到使用路灯照明或LED显示屏*放播**广告等发出的强光会造成光污染,会对居住在对面以及周围住宅的居民造成影响,企业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这样的影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