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同时,标的物附带的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单证、资料,比如发票、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说明书、检疫书、产地证明等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卖方的交付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应由卖方交付的,则卖方就有义务交付这些单证、资料,这是卖方应履行的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卖方在履行基本义务之后,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附随义务,例如拒绝开具发票就是常见的情形,此时买方该如何维权?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机电公司诉称:2011年3月18日至2012年5月5日期间,被告高某生承包了原告机电公司六栋房屋建设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353055元,原告机电公司已全部付清,但被告高某生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原告机电公司多次催促无果。
原告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某生开具金额为1353055元的税务发票。
被告高某生辩称:开具发票属于国家税收征管范畴,应由税务机关管理。被告高某生不具有施工资质,原、被告高某生间合同无效,被告高某生没有义务开具发票。原告机电公司尚未付清全部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2年5月5日结束,原告机电公司应在2014年5月5日前要求被告高某生交付发票,原告机电公司现在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4月6日期间,机电公司与高某生先后订立六份合同,约定高某生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机电公司厂房围墙、1号楼门面房扩建加层、2、3、4、5号厂房扩建工程,并就每项工程约定了工程总价。

买卖
事后,高某生进行了施工,机电公司陆续向高某生支付了工程款907080元。工程完工后,机电公司曾要求高某生交付工程款发票,高某生以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机电公司的要求。2013年4月,高某生就工程款对机电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书认定涉案六项工程款合计为1353055元,机电公司已支付高某生工程款907080元,机电公司尚应支付高某生工程款445975元,高某生支付机电公司违约金400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事后,高某生向申请执行,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工程款405975元。机电公司先后两次交款至法院账上,共计405975元。高某生于2015年2月12日领取了190000元,余215975元因机电公司对高某生提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而暂未领取。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亦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开具发票问题既是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民商事合同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因此,被告高某生因提供建筑业劳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 即 原告机电公司开具发票,这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被告高某生认为双方的合同无效,其没有*票开**义务,且*票开**属于税收征管范畴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涉案工程款金额,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在作出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为1353055元,除机电公司已支付高某生907080元外,余款405975元(机电公司应付余款445975元,扣除高某生应付机电公司40000元违约金)原告机电公司也已交至法院,故被告高某生提出原告机电公司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且未收到全部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某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机电公司南通机电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交付金额为1353055元的建筑统一税务发票。

发票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卖方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基本义务来说的,但是并不能说附随义务不是重要的合同义务,在有些买卖合同中,附随义务也决定买方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例如,车辆买卖中,交付车辆合格证属于是附随义务,但是卖方不交付车辆合格证的,会导致该车辆无法登记注册,也无法上路行驶,这样合同目的当然也无法实现。
所以,卖方违反附随义务的,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卖方履行该附随义务或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有任何的问题或建议,请直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