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学习笔记第69篇:
乳腺癌对刑事案件中的影响
本文作者:吴国民律师
主文字数:1653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乳腺癌,是严重威胁全世界女性健康的第一大恶性肿瘤。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其亲属不幸患有乳腺癌,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其裁判有何影响?

一、亲属患有乳腺癌,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联性。
通过检索有关案例,笔者发现不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很喜欢向法庭提起其亲属患有乳腺癌,并向法庭提供有关病历和诊断证明,而且这些案件集中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交通事故案件中,而且所提的都是被告人的母亲不幸患有乳腺癌。
先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1、辩护律师提起被告人母亲所患有乳腺癌的。
2019年8月2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鄂28刑终152号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庭审时,辩护人提交了诊断证明单四份、诊断证明书一份、出院记录一份……,拟证实吴某母亲被诊断为乳腺癌”。
2、被告人自已提出其母亲患有乳腺癌的。
2019年5月8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赣10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李某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其理由包括“母亲患有乳腺癌”。
3、证人证明被告人母亲患有乳腺癌的。
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津0115刑初458号被告人吴某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该案的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吴某平之母曾因乳腺癌做过手术,现在需要每天吃药,不能从事体力劳动。
然并卵(网络用语,指然而并没有什么用),这些当事人并没有其母亲不幸患有乳腺癌而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在吴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支持检察机关关于“原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当,应予以纠正”的抗诉意见。
二、被告人本人患有乳腺癌,并不能影响其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
上述所谈的都是被告人本人或辩护律师或证人所提起被告人母亲患有乳腺癌,在司法实践均未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被告人本人所患有乳腺癌,是否对其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有影响?
答案均是否定的。
2021年4月2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825刑初55号被告人习某连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我们诠释了被告人本人患有乳腺癌,对其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并没有影响。
在该案中,习某连提出“虽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其本人因乳腺癌欠下大量债务,仍承诺一定会赔偿,只有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出来打工赚钱才是有利于双方,否则其将无力赔偿”。公诉机关亦提供了南昌市第三医院CT检查报告单等,证实习某连曾患乳腺癌并接受治疗。
但是,在该案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并未因被告人本人患有乳腺癌而从轻或减轻,也未减轻其法定的民事赔偿义务。
三、罪犯本人患有乳腺癌,可申请监外执行。
根据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规定,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那么,乳腺癌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
根据上述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乳腺癌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一。
2021年4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丁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宣判后,罪犯丁某以身患乳腺癌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之后,吴江区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丁某进行组织诊断。经查,罪犯丁某系左乳腺癌伴左腋下淋巴结转移,局部晚期(IIIb),非临床治愈期。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丁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个月二十五天。
乳腺癌,不论是本人或亲属所不幸患有,都并不能让被告人在刑事犯罪之后博取同情。
患有乳腺癌是很不幸的,但不能因此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对其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影响。
对于被告人亲属患有乳腺癌,更不是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理由。
但是, 对于一个不幸患有乳腺癌的母亲等亲属而言,却是较为隐私的事,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律师,又或是证人,真的不应再把一个女性的隐私拿到法庭上来讲。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