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责任的,法院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只要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强险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未予投保交强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案情梳理
李某驾驶机动车遇谢某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栏,后谢某倒地受伤。两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原因各执一词。某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且均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该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后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认定书》,载明“不能认定李某驾驶的该车辆与谢某身体有接触,也无法排除有接触这种可能性”。另查明,李某系该车所有人,事发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裁判要点
一、该案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李某与谢某是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道交法和《经非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谢某受伤是否与李某的驾车行为有关
首先,该事故没有视频监控或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且该车不符合平缓制动停车的特征;其次,谢某的伤情系撞击形成,单纯的摔伤不符合该伤情特征;再次,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认定李某驾驶的该车是否与谢某发生接触,据此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最后,即使没有直接证据,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综合全案证据,间接证据之间已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该案事实,最终认定谢某的受伤与李某的驾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过错划分问题(责任分担比例)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谢某横穿马路,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栏,且不注意往来车辆,以致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违反《道交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车未能及时发现谢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紧急情况,李某对该事故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李某与谢某在该事故中的过错,法院认定李某与谢某的责任划分比例为4:6。
四、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交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故,投保交强险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时,若让受害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该案中,李某违法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某应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内(约12万)承担法律责任,不足部分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付给谢某。#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