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错过“优惠买单”可以要求商家退差价吗?

2019年底,家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的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父母、孩子等家人一起前往商场逛街,在商场内一家餐馆用餐时,使用了目前比较流行的点菜方式——“微信扫码自助点餐”,用餐完毕后,随即使用“微信付款”消费了500余元。

但事后发现,如果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进行付款的话,可以购买50元抵100元的代金券,共节省50元。马先生顿时心生不满,认为餐厅应当告知此事,便前往餐馆进行沟通,要求其退回优惠价格的部分。而餐厅的工作人员则认为其对“使用信用卡等第三方平台可以优惠买单”的事项没有提醒义务,双方发生了争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后,马先生并没有得到赔偿。

商家是否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可以“优惠买单”?

关于信用卡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优惠买单”服务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这种好事,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划算的,既能节省一笔开支,还能够让自己去体验一把平时舍不得去的餐厅。

但是往往有许多像马先生一样错过“优惠买单”活动的消费者,说明现在很多商家并没有主动为消费者提供这些优惠信息。

那么,马先生所就餐的餐厅是不是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可以选择“优惠买单”服务呢,或者说餐饮服务合同中是不是应该包含此项服务呢?对于这个问题,记者进行了了解。

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总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中可找到与此相关的内容。例如《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内容是对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作的概括性表述,法律上称之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并参酌交易习惯。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既然国家没有硬性规定餐厅必须提醒客户“使用信用卡或第三方平台可以享受优惠”等优惠事项,那么马先生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错过优惠咋办?律师来支招!

“优惠买单”作为一项利人利已的存在,商家当然应进行善意提醒,毕竟一家餐馆是否可以使用此项服务,只有通过宣传、店内告知等渠道才可以让消费者知晓,信用卡及第三方平台的优惠信息并非众所周知,况且服务员的服务工作,绝不仅限于点单、端茶、上菜,服务员在顾客结账时提醒他们有更为优惠的价格,这是一个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服务”之道。

虽然作为消费者来主张商家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可以“优惠买单”,然而绝大多数商家一般不这么认为,毕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家有义务来提醒消费者。但据记者了解,《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

就马先生的这种情况,端木律师表示,马先生没能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提供的优惠券,因此实际多付了50元的餐饮费,马先生因为按照餐馆提供的账单付款而损失了50元,这也是一种消极损失,可纳入《消法》第11条规定的“因接受服务而受到财产损害。”

“优惠买单”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马先生就餐的餐厅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了马先生产生了经济损失,应当对相关款项进行退赔。即使不能以附随义务主张餐馆退赔,马先生也能依照《消法》第11条的规定主张因接受服务致财产损害来要求赔偿。

在极为重视用户体验的今天,消费者对餐厅的评价不再仅限于餐厅的装饰、上菜的速度、菜肴的色香味,餐厅的服务品质和服务员的服务态度都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指标。用餐之后,服务人员及时提醒客人可用信用卡、第三方平台来“打折”,其实是一家优秀餐厅应有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