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向法院起诉只要是打赢了官司,并提出了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拿回自己款项,顺利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而当法院已经依法穷尽手段,经过努力执行依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其权益的时候,当事人即认为不应该,是法院不作为导致产生“执行难”。其实,并非所有没执行结案的案子,都是“执行难”,也有可能是“执行不能”。为让大家正确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英德法院现公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执行不能”的认识,理性对待投资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
案例一
人在监狱服刑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阿光(化名)擅自使用阿阳(化名)的水泥墩并拒不归还,导致双方在阿光家的柴房门口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阿光从柴房中拿起一根木棍击打阿阳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阿阳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阿阳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1651.51元。
经审理,英德法院以阿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1151.51元。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阿光已被执行有期徒刑并在服刑,但仍未履行其民事赔偿义务。阿阳遂向英德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的调查后,发现阿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承办法官到阿光所在村委了解情况,经村干部证实,阿光的两个儿子在外打工,且在村委无分红,在村里有一层楼房但没有办理权属凭证。由于阿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做的工作也深表理解。


该案当事人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执行不能”不是法院法官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
案例二
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8日,受害人李某与莫某等人为何某浇筑其位于英城城北三楼楼面,受害人李某在倒浆时用力过猛导致脚踩空从三楼摔落地面受伤,并于2016年7月29日因伤情产生的褥疮恶化而死亡。李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应向李某家属赔偿304327.7元。因作为原告的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2018年3月,因何某未履行判决书的法定义务,李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何某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主动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其后于2018年8月14日将4000元汇入法院账户。同时,执行法官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被执行人何某申报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何某申报的房屋,执行法官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该房屋所涉及的权属及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该房屋(土地)的相关登记资料。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何某的住所地调查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何某目前无固定工作,且身体状况较差。
执行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每月还款800元的还款方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何某无任何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法官说法
“很多案件当事人以为,只要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把钱款执行到位,而当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他们就会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尽管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英德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志和说,“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正确认识到‘执行不能’的问题。”
“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执行不能”要区别于“执行难”和“执行不力”。“执行难”中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情况,是当前法院正着力攻克的顽疾,法院将不断提升执行规范性管理,杜绝“执行不力”,并不断加强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始终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倒逼其履行法定义务,实实在在提升人民群众的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而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继续严格规范终本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使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法院也在积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等方式,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状况。
来源:英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