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树与某科技公司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2021年6月起,小树月工资中“绩效工资”增加7000元,公司一直支付至2022年4月。
公司主张 :因公司财务人员失误,误将采编稿费7000元金额作为固定金额列入当月绩效工资项目,自2021年6月起造成小树每月多发工资7000元,直至2022年4月。。
小树主张 :公司为了留住我,自2021年6月开始发放固定绩效7000元/月,原有的稿件工资变为业务提成。
2022年,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树返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77000元。
2022年11月17日,某仲裁委裁决驳回某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某科技公司诉讼请求 :判令小树返还公司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每月7000元共计11个月的工资7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科技公司与小树的争议焦点为小树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每月增加的固定绩效工资7000元的性质。 某公司主张,该笔金额系财务人员制作工资表时失误所致,并就此提交了工作量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小树虽主张该笔款项系因其薪酬上涨,但其未就其主张双方就薪酬上涨的沟通过程提交相应证据, 亦未就其上述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成果发生显著变化提交相应证据, 故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某公司向其多发工资部分,小树应当予以返还 。某公司同意自多发金额中扣减个人所得税差额6457.16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小树应返还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多发工资70542.84元。
小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的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有误,过错与责任承担不匹配,所做判决有误;并非公司错发工资,是本人申请涨薪。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小树2021年6月及以后新增的月固定绩效工资7000元的性质。 因本案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增加劳动报酬而非减少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故并非当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是由主张工资变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2021年6月及以后的工资发放情况的变化,某科技公司主张系财务人员制作工资表失误导致错发,小树则主张系其申请涨薪并获得批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小树工资表、工作量统计表、公司财务人员情况说明及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 某公司关于系财务人员制作工资表失误导致错发的主张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小树称其申请涨薪并获得批准,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协商过程及达成一致意见 。
综上,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协商变更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小树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等亦无显著变化,相反公司提交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薪酬增加系财务人员制表错误导致,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采信公司的相应主张,判决小树向某科技公司返还多发工资,处理并无不当 。小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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