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常先生是陕西西安人,在当地经营婚庆生意。由于工作原因,对车的要求很高。常先生在网上看到一款汽车,对车辆的空间和内饰都非常满意,就打算订一台。
随后他在当地汽车店内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告知常先生这款车在当地没有现货,需要预定。常先生为了尽快拿下心仪的汽车,托自己卖车的朋友打听一下购车渠道。
在朋友的帮助下,常先生得知河南郑州一家车行可以购买,但前提是要花33万元全款购买。常先生则认为只要是喜欢的东西,全款就全款吧。于是便将33万元打入了车行的账户里。随后,双方约定了提车期限,车行告知常先生十天以后可以来店内提车。

到了提车期限,朋友开车带着常先生从西安来到了河南郑州。没想到,到了车行内,车行老板却告知车辆还在厂家,还没有到货,因此还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
这可惹怒了常先生,自己千里迢迢跑过来就是为了提车,而且当时已经付了全款并约定好了提车期限,现在把人骗过来结果没有车。
气愤的常先生要求车行将自己此前支付的33万元作退款处理。而车行老板却说订购的汽车已经在生产线上,而且此前签署过订车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是不能退款的。
常先生则认为自己是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来这里的,到了才发现没有现车,是车行违约在先,因此要么提车,要么退钱!
案情评析
一、此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进行判定?
有网友认为:做生意应该讲究诚信,车行已经收了常先生的钱,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将车辆交付过去。既然车行违约在先,常先生要退款也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常先生支付了33万元全款订购一辆汽车,但到了约定的提车日期时,车行未能提供预订的汽车,并以各种借口拒绝退款。
车行的行为涉嫌欺诈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起诉至法院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即车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根据常先生与车行签订的合同显示,车行应当在提车期限对车辆进行交付,而事实已经存在明显违约。因此车行应该对常先生协商补救措施或者对常先生进行经济赔偿。
二、常先生要求全额退款是否有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郑州车行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周先生提供其购买的商品。也就是说,车行已经在通过预收款的方式同常先生达成了交易,因此应当按约定进行商品交付。
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车行应当按照消费者,即周先生的要求退回预付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车行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让周先生提车,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周先生有权要求车行将钱全部退回,车行也应当按常先生的要求退回全部钱款。
本案中,常先生在支付全款订购汽车后,遭遇车行的欺诈行为,在维权过程中受到损害。这也告诉我们在购车过程中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商家很重要。
消费者在购车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经营合法、服务质量有保证的车行,降低遭受欺诈的风险。
除此之外,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明确。在购车时,消费者应该与车行签订明确的合同,了解退款、维修等事项的具体规定,防止出现类似退款纠纷等问题。
同时,在于车行签订协议,或购买车时,要保留好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以备在维权时使用。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很重要。在遭受欺诈或侵害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应该保持冷静,合理维权,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起诉至法院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购车时,消费者也应该选择有良好信誉的车行,签订明确的合同,了解退款、维修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保留好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以备在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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