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数字,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被拒赔,看法院怎么说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理赔遭拒

2020年6月,刘民(化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4月,刘民因“睡眠时打鼾加重,伴夜间憋醒”前往当地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重度,重度夜间低血氧症)”。

因保险合同将“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约定为轻症疾病,刘民便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拒付保险金。不认可理赔结果的刘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因血氧饱和平均值>85%,不符合理赔标准

原告刘民此次罹患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重大疾病的约定,其所患的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并没有达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标准。

保险合同第32项将“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约定为轻症疾病,其定义为:须有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刘民虽符合条件(1)但不符合条件(2),其睡眠平均血氧饱和度为92%,与合同约定的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不符,所以本次不能够进行理赔。

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原告已经过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在保险合同第2.8.1条约定在被告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而在保险合同第10.1条第32项中又约定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该约定除须满足专科医生医学专业诊断外,还约定了附加条件予以限制,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民轻症保险金31.5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