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审判庭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团队现设团队长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以及司法辅助文员2名,是一支专业、高效、锐意进取的队伍。团队主要审理因不动产租赁而引发的各类纠纷,致力于用司法智慧、司法温度、司法公正净化房产环境,关注社情*意民**,守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 居间服务瑕疵/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1
交易主体通过中介方成交房产的目的在于利用其专业优势及信息渠道更为妥善、高效地履行合同、预见并防范风险。由于税费缴纳系房产交易所涉的重要环节之一,中介方更应充分提供政策规定及法律咨询服务,以保障买卖双方对履约后果有所预期。
2
交易过程中,中介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专业审查义务,构成重大瑕疵行为,并对交易主体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系公有住房,后由施某、朱某购买为产权房。2017年6月12日,涉案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施某、朱某共同共有。2019年10月23日,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施某于2018年11月22日死亡。登记在施某、朱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1/2的产权份额应作为施某的遗产,由其儿子施小某继承。2019年11月22日,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朱某、施小某按份共有,其中朱某(1/2)、施小某(1/2)。
2019年12月1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售VIP服务协议》。两原告向被告出示上述公证书书及产权证书。2019年12月12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共同签署《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2019年12月13日,两原告与案外人倪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均应按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总价缴纳各自的交易税费。同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税费估算清单》,其中载明:涉案房屋所有权来源:继承份额50%;售后公房50%。被告直接根据“满五唯一”对应的税费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交易价格为基数确定出售方应缴纳的税费为1.5万元。2020年5月18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告知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应缴纳税费30余万元。
两原告认为,因被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未对涉案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且未告知税费缴纳政策,导致税收计算错误,造成两原告实际支出的税费远高于预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两原告赔偿损失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应向两原告赔偿损失14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裁判思路
1
确定中介人的中介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据此,中介方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主要负有如实报告以及专业审查两大义务。
2
居间服务瑕疵与过错认定
由于涉案房屋系售后公房且发生过继承,产权登记情况较为特殊,如何认定出售时的“满五”条件与计算税费的高低有直接关联,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较普通二手房交易更为专业、复杂,非一般售房人所能熟知并全面掌握。而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未曾就“满五”的判断标准向两原告进行政策解读,也未就“满五”与否可能导致的税收明显差距向两原告进行释明,应属未尽如实报告义务的行为。
两原告委托其挂牌时已知晓涉案房屋发生继承时间为2019年且房屋性质为售后公房,其作为专业机构,为确定涉案房屋出售时是否符合“满五”条件,理应在交易前就先前的产权登记信息进一步核实,以查证两原告所述内容是否存在出入或有不实信息,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调查义务。两原告在网签前已向被告出示《公证书》,涉案房屋的前一次产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距离当时交易时间并不“满五”,被告在未审慎核查的情况下,直接按“满五”计算税费,显然存在一定的过失。即便在签约时,两原告未出示完整的房屋信息资料,因其并非专业人士,不应对原告予以苛责,而应由被告进一步向原告释明法律后果、催告其主动提供资料,或在两原告委托被告协助调取产权信息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费核算,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签署网签合同,以防止后续争议的产生。然,被告直至买卖双方签署网签合同的次日才审查资料、复核税费,造成两原告需承担的税费大大超出其合理预期,应属未尽专业审查义务的行为。
3
居间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被告向两原告出具的《税费估算清单》已明确载明,若其估算的税费金额与交易方实缴金额误差超出正百分之五,则就超出部分应当予以赔偿。两原告不存在拒不配合提供房产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该约定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估算错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赔偿风险,被告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被告在履行居间义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应就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两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做出售房重大决定时,亦应事先了解基本的交易规则及政策规定,尽到合理努力。然,两原告在未作基本审查或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形下,便深信被告的计算结果无误并签署一列类协议,其对于涉案房屋最终税费计算的认识偏差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案例评析
虽然房产买卖缔约的选择权在于客户本人,但其作出缔约与否的选择与判断,离不开中介方的推介与助力。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正当理由信赖中介方在促成缔约完毕时已为其利益保护做到了最基本的风险防范。缴纳税费是房屋买卖中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之一,理应由中介方根据政策法规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专业意见,使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后果有所预期。而本案中,房产中介在履行居间义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应就客户所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以税费计算错误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认定的赔偿范围,兼顾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交易成本、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因素,酌定由原、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各自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62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

范龙帅 / 法官助理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房产中介方汇总供求信息、提供交易便利的专业化服务职能日益凸显。一方面,中介方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所作的陈述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必要核查,以确保对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房屋产权状况审查,涉及房屋的权利负担(瑕疵)、房屋是否符合“满二(满五)唯一”条件;二是房屋使用现状审查,涉及房屋目前的实际使用及居住情况;三是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涉及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代理权限;四是购房者资格审查,涉及房屋买卖是否存在无法实际履行的障碍。另一方面,对于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的重要事项,例如权属及身份信息、限制交易情况、房屋瑕疵问题以及有关的重大交易政策或税收规定等事项,中介方应当诚实守信,报告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以便交易方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缔约的合理判断。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亦为净化交易市场、规范中介服务、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了法律支持。

来源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 | 吴丹 范龙帅
责任编辑 | 李谷瑜
声明 |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