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物成瘾心理 (恋物情结需要远离所恋之物吗)

作者:曲丽

偷窃经常在法律层面被讨论,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看待也是从研究罪犯的作案动机出发,获得更多的侦破线索。然而有一种情况不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却产生了偷窃行为,并且罪犯也不想为这种欲念所控制,希望治好自己的“病”。因此有些行为需要从心理需求的角度理解和寻求解决方案,因为惩罚只能改变行为而无法遏制欲望。

3月25日一则新闻“上海金山一内衣盗贼落网:每隔三四天就想偷,欲求助心理医生”里报道: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汪某多次窜至朱行、亭林地区盗窃女士内衣等私人物品,盗窃次数达20余次,每隔三四天就想偷一次,觉得刺激,又害怕。他主动交代无法抑制冲动去偷,在闻过一阵后立马扔进了附近的垃圾桶。

恋物成瘾心理,恋物情结需要远离所恋之物吗

事实上存在这样一类人(男性为主),他们以获得接触过异性体表的东西来获得某种性的满足,比如一绺头发、鞋、手套、内衣、*裤内**、*袜丝**、发夹、项链等,而这种强大的欲望会促使他们去偷盗。在作案之前会焦虑不安,获得物品后会兴奋满足,但也伴随着自责和害怕的痛苦。

在医学上称如上现象为“恋物癖”,而在心理学上更多地以中性的词汇“成瘾”来代替“癖”。这里有一种对于症状的理解,即症状本身是不好的,但对于病人而言却有一种依赖,这种依赖是一种替代,让病人以某种症状的方式来获得情绪的缓解。这些恋物成瘾者往往是自卑的,他们缺乏与异性的真实交往能力,而欲望的存在促使其以物替代真实的接触来获得满足。

恋物成瘾者事实上不乏其人,即使在有事实婚姻或稳定的*伴侣性**中仍然存在。这些人虽然不用偷窃女性物品,但却形成另一种类似的依赖即对女性身体的局部有更多的兴趣,比如手、脚等部位。在心理层面的意义与上面相同,他们在与异性的真实关系中没有足够自信的独立人格,无法充分地表达欲望和获得满足,而部分地以恋物的方式替代性的部分。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来访者自身关于性欲部分的呈现往往意味着一个人与自我内在关系的状态。这部分既被传统文化压抑又被现代文明释放,而根本的是人格自信在两性关系中健康的发展,只有建立足够的自我认同,拥有可以吸引异性的魅力,才能不会依恋某种“物化”的方式获得性的满足。

性是人性的重要部分,不必用克制禁止来约束,但获得其良好的体验在人类文明中仍然是不容易的,这根本地取决于人格的健康发展程度,即每个个体在人生的早期被“看见”、被“认可”的程度,以及从这些“种子”中和之后成长的自我认可的累积中建立人格自信。“*福性**”是幸福的重要部分,它看上去总是隐性地存在着,较少被健康和科学地谈论,但却与人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有些看不见的情绪压抑或许就来自于这里,它们比一般地不满更难以被表达,并可能成为蛀蚀两性关系的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