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之诉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是既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赔偿限制。因违约损害赔偿其实包含了“违约”和“损害”两种性质的赔偿,即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因为有事先约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违约损害赔偿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损失,二是可预见的合理损失。前者指的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者指的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经常存在实际损失不好计算的情况,此时应当按照当地的同期标准进行实际损失的计算较为合理。

二、分析案例,了解怎样提出合理诉讼请求

1.实际损失不超约定范围的,按约定主张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4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均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双方虽未对硅业公司违约约定违约金,但约定了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故二审判决酌情参照对豫能公司约定的违约金判令硅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2.没有约定损失范围的,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损失赔偿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中远公司离场时没有对其所监管的质物木薯干进行清点,没有与建行湛江分行所聘请的湛江保安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也没有通知木薯干的所有权人光大酒精公司。而涉案《货押授信质押监管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丙方(中远公司)的监管责任从其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时起至其所占有的所有货物按照本协议约定完全出库或获得质押的完全解除时止”、第七条约定“……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中远公司作为专门的仓储机构,没有尽到涉案协议约定的妥善、谨慎保管义务和责任,存在过错;建行湛江分行有权在质物短缺的价值范围内,要求中远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远公司虽认为信达广东分公司无权向中远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该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翻推**原审法院关于“信达广东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了对光大酒精公司的主债权以及对涉案质押物的质权,也应包括承继建行湛江分行作为质权人所签订的《货押授信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定。

另一方面,建行湛江分行向本院出具的《关于债权转让范围的说明》显示,建行湛江分行一并将其在涉案监管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了信达广东分公司,故本院对中远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货押授信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涉案质物短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金额应受到双重限制,一是以债务人光大酒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为限,二是以涉案质物灭失或短少的价值为限;并应以两者中较低者确定中远公司具体的赔偿款数额。

中远公司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金额应在涉案质物灭失或短少的价值范围内,以债务人光大酒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为限,予以确定。本案中,光大酒精公司和建行湛江分行协商将部分保证金用于支付其码头装卸费、堆存费等,系建行湛江分行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项下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参照涉案木薯干的变卖单价,无论涉案保证金是否用于支付其他费用,释放927.143吨木薯干后,剩余的质物价值仍较为充分,不会影响涉案债权的实现;亦与中远公司应否承担《货押授信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等问题无关。原审法院以涉案140万元保证金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质权实现的一部分为由,将该笔款项从中远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因原告方怠于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罗城供电局停止供电导致伟隆公司未能撤离井下可拆除搬走的机器设备,但伟隆公司在经罗城供电局多次催收电费并告知如不缴费将采取停电措施的情况下,仍未在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15日所欠电费;在停电后,本应当采取缴纳电费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伟隆公司放任停电结果发生,面临矿井可能被淹的风险而不采取补救措施,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伟隆公司对井下机器设备被淹具有过错,判令双方各自承担井下机器设备损失的50%,并无不当。

4.律师费属守约方的直接损失,被列入违约方赔偿范围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本案中,律师代理费作为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注:案涉法条《民法典》第584条内容一致)

5.一定条件下可以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损害赔偿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53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才不予支持。本案中,华美公司在华润公司违约后,并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故华美公司可以在要求华润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华润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原判既判令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又判令华润公司赔偿华美公司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华润公司的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案涉法条与民法典第585条内容一致)

6.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中,该类合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等特征,承包方基于对合同履行抱有明确的预期及可信赖利益,进行较大实际投资,因此一旦发包方违约,除需要承担违约金外,还要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的预期损失。

案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645号民 事 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建装饰公司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华顺祥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的合同未能履行,华顺祥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民建装饰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投标文件中报价涉案工程量18328280.35元,其中利润为266034.24元,华顺祥最终向民建装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说明其接受民建装饰公司的报价,故266034.24元为华顺祥公司应当预见到的民建装饰公司承建涉案工程所获取的利润。

(注:案涉法条与民法典第584条内容一致)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怎么算,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

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救济违约损害的违约责任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约定在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发生违约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作为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偿,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获得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益,通过给付这种损害赔偿,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