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

由此我想到了几个点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 失主的要求是我要把自己的东西要回来,要不回来呢赔我钱。在法庭当中不能这么说。要把它换成如下的说法。"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赔偿损失xxx元。"
- 然后法官还会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这就是问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就是根据哪个法条主张相应的权利。
- 那么结合到本案当中,原告既可以物权返还请求权为基础,也可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 正如条条大路可以通罗马,那么不同的请求权也可以满足原告的诉求。
- 但是针对不同的请求权基础,需要提供的证据不同。
- 捡到东西不一定光有义务,也有权利。本案中的被告如果尽到了法定保管义务,可以向原告主张相应的合理的保管费用。
- 捡到东西的人很开心,做好人好事可以有保管费用。他会想如果对方不肯给我保管费用,我就不把东西还给对方。那就大错特错了。
- 失主有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拾得者有要求保管费用的权利。
- 要求保管费用必须以返还原物为前提。 这是民法典特别规定的。 如果按照我的理解来说,这两个权利是不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