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招聘难,有些公司想出了“妙招”*绑捆**员工。比如:不给申请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不能进入新公司任职而无法跳槽。但很多公司不知道,他们这样做除了无法*绑捆**员工外,还要连带着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案例】
杨女士2009年7月被某酒店录用,签订了5年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2月9日,杨女士申请离职。
2014年3月,杨女士被某公司录取,公司要求其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报到。因杨女士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决定不录用杨女士。杨女士表示自己曾数次要求原单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均遭到了拒绝。为此,杨女士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1余万元。
庭审中,杨女士提交了曾求职的公司的证明,证明中显示杨女士已被该公司录用,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因杨女士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未能录用。同时,杨女士出具了其与原单位领导索要离职证明遭拒的短信记录。
北京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酒店为杨女士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2.5万元。
问题:企业必须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吗?
答案:是的。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