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珠区南洲司法所接获一起后滘社区某小区物业反映的关于大厦外墙空调机位之争的纠纷。
据悉,由于外墙装饰设计阻碍的缘故,该小区10楼1001的住户外墙只有一个空调机位(其他楼层有两个空调机位)。早在十几年前住户入住时,户主就近将空调外机安装在9楼901住户的外墙空调机位处。因此,901住户只得把另一空调外机安装到8楼801住户外墙。
近日,801住户突然提出,要求901住户尽快挪走其空调外机并且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对此,901住户则表示除非1001住户先搬走其占用自家的空调机位,才愿意配合801住户的要求。然而,1001住户对上述要求不予接受,最终导致该起纠纷。
获悉上述情况后,南洲司法所、后滘社区工作人员及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南洲街道后滘社区法律顾问廖文伟律师多次组织各方开展协调会议,与各方充分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廖文伟认为,该起纠纷是基于大厦外墙装修装饰设计,导致10楼住户外墙少了一个空调机位而引起的。根据民法典并参考过往的相关司法案例,如果业主要求独占大厦的外墙共有部分,排除他人使用的诉讼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当(户主)对空调外机位使用产生争议时,应遵守合理使用、公序良俗、有利于生活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亦可以在当地司法部门、社区等第三方的协调下,寻求各方方案,化解矛盾。”南洲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据悉,目前这起纠纷仍在调解中。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卫静雯
通讯员 唐丽梅
连线民法典
律师: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南洲街道后滘社区法律顾问廖文伟表示,当购房协议无约定大厦外墙的空调机位专属于该住户、权利登记证书亦无法表明外墙空调机位专属于该住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认为大厦的外墙空调机位属于大厦全体业主共有,任一业主都无法对大厦外墙空调机位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各业主应合理使用大厦外墙空调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