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学12岁少女惨遭轮奸,所有同学视而不见,现场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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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本应是窗明几净,书生朗朗的地方,谁能想到在这种地方学生之间竟会发生轮奸案。围观的同学甚至默不作声,无人上前制止。

等待这些小恶魔的又会是何种处罚?

案情摘要

本案的主人公小兰就读于贵州的某一所中学。小蓝天生有着一副姣好的面容,从小就有不少男生追求他。

到了初中以后,小兰的身体开始逐渐发育。相较于其他女同学,小兰的发育相对较好,引来招来不少男生的注视。为此小兰还特地换上宽松的衣服来躲避这些目光。

但那些男生并没有因此放过小兰,反而更加过分。他们开始对小兰说一些淫秽不堪、难以入耳的话,并且对小兰毛手毛脚。

小兰只得默默忍受,原本想用不理会让其觉得自讨没趣,但谁知她的默不作声使得这些人更加肆无忌惮。

贵州中学12岁少女惨遭轮奸,所有同学视而不见,现场惨不忍睹

案发当天,小兰来到食堂吃饭,饭后回去的路上遇到了同班的肖某和高某,二者邀请小兰来到男生宿舍坐一坐。小兰自然是万般的拒绝,然而不等小兰有所反应,高某和肖某就强行的将小兰带到了男生宿舍。

到了宿舍后,二人先是对小兰进行了语言和动作的骚扰,随后在舍友的鼓动下,强奸了小兰。期间几人分工明确,有人捂嘴、有人按住小兰四肢不让其挣扎。就这样几人对小兰进行了轮奸,且一直持续到后半夜。

结束后的小兰被折磨的浑身是伤,趁着几人睡着,才找到机会逃脱。虎口逃生的小兰惊魂未定,不敢再回学校。于是就蹲在学校附近的一家早餐店门口,直至第二天清晨被老板发现。

老板见到小兰浑身是伤,衣不蔽体后,便知发生了不好的事情,于是帮其报了警。

在小兰的讲述中,警方也得知了真相,民警随即将5名犯罪分子缉拿归案。面对警方的审讯,这5名强奸犯却表现的非常不配合。甚至觉得自己的行为压根没有什么过错。

在警方调查走访后才得知,原来,该校的管理一直比较松散,对于谈恋爱等诸多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使得这些学生如此大胆,做出违法的事。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这5名未成年人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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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轮奸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力暴**的手段侵犯妇女*交性**权利自由的行为。

轮奸罪是指两个人以上轮流实施奸淫行为的情节。与一人强奸相比,轮奸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恶劣,同时对被害者的身心伤害更严重。因此,轮奸行为在法律上会被为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本案中这5个人分工明确,有人摁住小兰的四肢,有人捂住小兰的嘴巴,其他的人则趁机轮番对小兰进行强奸。因此这五人构成强奸罪的同时构成其加重情节。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中12周岁到16周岁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只能对一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6周岁到18周岁则可以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上会有所减轻,顶格判罚也只有无期徒刑,无法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考虑到这几位未成年人心智相对来说不算成熟,并且未成年人可塑造性比较强,经过有期徒刑的改造教育即可消除其再次犯罪的可能。因此本案中才对这5位犯罪分子判处最高没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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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第一千二百条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本应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然而本案中学校却疏忽对学生的教育,学生不学无术、谈恋爱、胡作非为现象泛滥成灾,学生缺乏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此时的学校已然成为了犯罪的温床。

本案中该校疏于管理,竟能让男同学将女同学强行带回宿舍,并且小兰被强奸时没有老师制止。以至于为这五人提供了完美的犯罪场所。因此小兰的学校并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当对对小兰进行民事赔偿。

最后虽然法律对这5名强奸犯作出了惩罚。可小兰心中的阴影却怎么也挥之不去了。

希望学校加强对学生素质的教育和法制观念的树立。一个人,可以没有太多学问和知识,但一定不能没有道德和底线。一个人可以不成为多么伟大的栋梁之材。但一定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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