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布医疗保障可承诺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天津市公布医疗保障可承诺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障承诺经办制度改革再出新举措。对于特定服务事项,如参保人或代办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但可提供业务所需信息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医保经办机构可直接办理。具体事项包括:

(一)医疗保险住院登记

参保人或代办人未提供住院证的,承诺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名称、住院日期、疾病诊断等信息,经办人员在核实医疗机构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后,可为参保人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

(二)生育保险住院登记

参保人或代办人未提供住院证的,承诺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名称、住院日期、疾病诊断等信息,经办人员在核实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后,可为参保人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三)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参保人员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未明确参保人末次月经时间、怀孕时间、预产期时间等信息的,参保人或代办人作出承诺后,可办理妊娠登记。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中未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等)、单位无法通过网厅办理的异地工作备案、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异地劳动合同)等,参保人或代办人作出承诺后,可办理外地就医备案。

(五)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备案,参保人或代办人作出承诺后,可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六)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个人账户余额需发放到代办人社发账户的,由代办人填写承诺书后办理。

另外,对于下列事项,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时,仅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即可,不需其他证明材料;通过政务一网通、“津心办”等移动终端途径申请的,不需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由经办人员直接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中的“门特病治疗医院变更”;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备案登记中的“医院变更”;

(三)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登记;

(四)非典后遗症治疗医院变更;

(五)《参保凭证》出具。

详情请咨询各区医保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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