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3日,原告潘某的母亲王某在x县中医院行孕中期四维超声产前筛查。x县中医院的四维超声产前筛查报告单:胎儿双手呈握拳状等。王某于2022年1月30日生育原告潘某,现原告潘某为右手掌先天缺如。

二、患方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3380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被告x县中医院辩称
1、本案鉴定意见书引用的依据错误,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必然错误。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我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2、患者的残疾系其自身所造成的,无论采取任何检查措施,均不会改变患者残疾的事实,由此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残疾赔偿金我院不需要承担,现原告主张要求我院承担相关损失于法无据。
四、原告证据
1、提供原告、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法定代理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提供x县中医院收费清单、x县中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在被告x县中医院进行孕前超声检查,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检查报告单注明原告手呈握拳状,其实影像是很模糊的,应该再进一步检查;
3、提供x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x字第421-1、421-2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1、被告在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做孕前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20%—30%;2、原告潘某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4、提供x市x区x康复辅具假肢鉴定机构做出的赣x机构(2022)假辅鉴字第-1013号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先天性右手手掌整体缺失需配置假肢鉴定原告前20年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174550元;
5、提供两张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分别在x司法鉴定机构、x康复辅具假肢鉴定机构鉴定分别花去鉴定费10500元、4580元总计15080元。

五、被告质证
1、被告x县中医院对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平提供的证据1、2、5均不持异议。
2、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x字第421-1号鉴定意见书运用国际妇产科超声学会《孕中期胎儿畸形筛查指南》错误,应该引用中华医学会超声产前筛查指南(2021)标准,该标准只要筛查到胎儿的桡、尺骨就可以了。
3、患者的残疾系其自身所造成,我们无论采取何种检查措施均不会改变患者残疾的事实,由此而产生的安装假肢费用及相关残疾赔偿金我院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要求我院承担相关损失于法无据。
六、鉴定意见
1、2022年5月16日受x县人民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以x字第4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x字第4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x县中医院在为患者潘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潘某出生缺陷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拟为:20%—30%。
2、被鉴定人潘某右侧手掌缺如评定为六级伤残。
3、2022年10月8日受x县人民法院委托,x市x区x康复辅具假肢鉴定机构以x字第-1013号意见书鉴定:潘某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二十年)为174550元。但是至今原告潘某未曾安装辅助器具。
七、庭审意见
因上述鉴定为本院技术部门随机抽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并且鉴定专家对被告质疑的问题通过两份回复函进行了专门回复。所以本院对x字第421-1号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故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于2022年10月8日受x县人民法院委托,x市x区x康复辅具假肢鉴定机构以赣x机构(2022)假辅鉴字第1013号意见书鉴定:潘某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二十年)为174550元。但是至今原告潘某未曾安装辅助器具。故原告主张其后续安装辅助器具费损失为174550元至今并未产生,原告可待其实际安装辅助器具后另案起诉。
本案原告潘某实际损失各项合计448070元。依据x字第421-1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被告应按原告实际损失的25%承担责任较为公平。被告x县中医院应赔偿原告潘某实际损失的25%计币112017.5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判决,被告赔偿1120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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