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案由:寻衅滋事
案情:被告人金某、徐某成立商行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并多次纠集人员*力暴**催债,持凶器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被告人金某、徐某租下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广成紫金大厦某室,印制了名片,并张贴借贷小广告,以未注册的“恒远商行”名义从事非法借贷活动。
期间,金某、徐某先后多次纠集被告人刘某、庄某等人,采取持棍棒及菜刀上门恐吓滋扰等手段,催收借款或帮助他人催*债讨**务,曾将被害人带至山区,恐吓要将其进行“活埋”,逼其还钱。
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四被告人为实施违法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金某、徐某作为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现场
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法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本案四被告人是否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辩方认为,黑恶势力是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但本案中,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是朋友关系,并存在主动还款行为,可见受害人未受到过多的伤害及恐吓。四被告人并未成立固定的组织,被告人之间各有各的业务,并不存在固定的组织及分工,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的“恒远商行”并未注册成立。被告人没有区域性作案,没有公开对抗社会,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未扰乱、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
辩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亲近**属的婚恋、家庭、邻里、劳动、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因此,本案四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这些犯罪活动最直观地反映出恶势力的本质特征,即“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谋生技能,又贪图享受,从而聚集在一起,购买且经常随身携带木棍等犯罪工具,因此,四被告人已经形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被告人金某等犯罪组织成员多达四五人,且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以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金某和徐某纠集人员,在一起吃喝玩乐,使其言听计从,具有绝对的“号召力”“影响力”,组织结构较为紧密。
公诉机关认为,该犯罪组织形成于2017年,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当地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七八起,并有帮人非法*债讨**、非法放贷等违法活动。历次犯罪及违法活动基本上都是由被告人金某、徐某纠集指挥,被告人刘某等人加入成为较为固定的参与者,已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以*力暴**、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不仅多次实施犯罪,且几乎每次作案都携带木棍、铁锹、*刀砍**等作案工具,索取债务、帮人催*债讨**务,为非作恶,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共同故意、组织形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等方面来看,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金某、徐某与本案被害人债务是否为合法债务?
辩方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金某、徐某供述不能互相印证证明两被告人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向被害人讨要债务,是在多次通过电话催要债务人仍不偿还的情况下才去讨要的。所以,这些债务都是合法的,因而发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公诉机关认为,“恒远商行”是不合法的经济组织,通过被告人金某关于*款贷**车押一万元利息235元一个月,房押一万元利息200至400元每月、*抵押无**一万元利息500元左右每月的供述,被告人徐某关于*款贷**利息车、房押一万元95至250元每月、*抵押无**一万元1000元左右每月的供述,与被害人芮某、徐某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金某、徐某所放系高利贷,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属于非法债务。
起诉书指控八起犯罪事实是否证据确实充分?
辩方称,除了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事实,其他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四被告人年纪较轻,无意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在上门*债讨**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过激行为,不能认定为为非作恶。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当庭予以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也都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依据。
经过了10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对双方争议焦点合议庭进行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因本案影响较大,溧水区法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街镇、各单位代表近100人旁听庭审。代表、委员们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该案对于深入推进辖区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