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没有工资怎么处理 (加班没加班费该怎么办)

加班常有,而加班费不常有

我之前看过一个统计数据,盘点最让“打工人”反感的事,排名第一的就是加班。那我们也来说一说加班这件事。

曾经,有一位大公司老板吐槽说:“我们虽然每天让员工加2个小时班,可绝对‘公平’,加班费一分钱不少,都做到这份儿上了,员工还有什么不乐意的!”

显然,这位老板有点想当然了。

公司让员工加班可以,而加班费本来就应该给,但有一点老板们必须牢记——加班有严格限制,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当然,也会有些特殊情况,比如疫情期间,有公司加班加点生产口罩、药品,这样员工加班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天也不得超过3个小时。

请注意,这里有一项兜底条款,不管是每天加班1小时也好,还是特殊情况下加班3小时也罢,每个月的总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法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更加特殊的情况,比如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总会有一些“英雄”挺身而出,不顾自身安危,不辞辛劳,连续作战抢险,这种情况是不受法律规定中的“加班时间”限制的。

法条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像上述那个老板那样,为让公司多挣钱,要求员工每天加班2个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一个月加班时间就达到了40个小时,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了。

案例

在某有限公司从事外勤工作的张某,工作期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4个小时,周六、周日加班8个小时,节假日也无休息。

但该公司却未依法足额支付张某加班费,也没安排带薪年休假,张某无奈被迫辞职。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申请劳动监察大队介入依然无效的情况下,张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高温津贴等各项补偿,并提供了工作期间公司发放工资的工资条等基本证据,证明加班事实。

最终,仲裁裁决该公司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主张的各项补偿,张某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权益。

我们知道了加班的总量后,如何计算加班费呢?

其实很简单,工作日加班,150%的工资;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等)加班,300%的工资。

当然,数字计算很简单,但维护权利很关键,大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