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在治疗牙齿疾病过程中出现器械分离,造成患者身体不适】
1、患方诉称:2020年4月23日,原告李某梅因牙齿疾病在医院就诊,经门诊检查诊断为17残冠、16近中邻面龋,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器械分离,被告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器械分离取出术。
2020年5月30日,原告再次复诊,因被告无法取出分离器械,故要求转院进行治疗。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9月7日,原告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
但均未将被告留在原告牙齿中的器械取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经常性失眠、头痛,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
2、患方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专业的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因其过错出现失误,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对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
3、医方辩称:2020年4月23日,原告李某梅,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在医院无牙齿疾病的就诊记录,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6、法庭意见:原告李某梅借用其妹的医保在被告医院处就诊,依据上述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确保就诊患者为参保人员本人,但本案被告医院未尽到规定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根据原告李某梅所提供的其与本案被告医院牙科主任的电话录音、其与本案被告院长的录音、其妹与本案被告医院牙科医生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2020年4月23日在本案被告医院就诊的“李某彦”与本案原告李某梅为同一人,应当认定本案原告李某梅与被告医院之间形成医患纠纷。
原告李某梅在被告医院就诊时出现器械分离,将医疗器械留于原告李某梅牙齿中,故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原告李某梅身体不适并多次赴医院进行器械分离。
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5284.23元;2、交通费1458.5元。共计6742.73元。
7、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梅6742.73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