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今天,
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
大家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了,
在处理公司业务纠纷的时候,
好些公司都会为了自身利益,
做好提前防范,
对相应的一些证据做好保全措施。

那么,
对于时下流行的微信聊天记录
该如何进行保全
进而成为将来诉讼更有证明力的证据呢?
先来一起看看长汀这个相关的案例。
案
例
回
顾
2016年6月,长汀县腾飞开发区一企业的业务员黄某来到长汀县公证处,称其所在企业与天津某商贸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欲向天津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向长汀县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将其与该公司负责人的相关买卖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长汀县公证处告知当事人:公证处只能保全微信内容的现状,不能对微信内容的真假、微信对话的另一方是谁进行证明。
随后,公证员事先检查了黄某持有的“OPPO R7sm”手机的外观、版本、序列号,确认手机中使用的SIM卡是黄某实名注册,且黄某的微信号能够与自己使用的手机号关联,即该微信号确实是其所属的微信账号。所以,黄某有权申请办理该保全证据公证。接着,公证人员对其手机中与对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现场截图,并将所有手机微信截图导出到公证处的电脑中,并打印。最后,公证处为黄某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看完了案例,
不知伙伴们是否对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公证
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
可是,有人又要问了,
这样做了,有哪些具体的作用呢?
来听听长汀公证处是怎么说的。

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微信来往的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微信记录这种易丢失的电子证据第一时间进行保全,可以为当事人后续的经济纠纷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公证证明的除外。”即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关的证据,但不足以*翻推**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文书,其证据效力也强于其他文书。

公证处对何种微信记录形式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具体如下: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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