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人从来不迷信,又长期从事过与药品研发有关的工作,对于人体解剖、药品动物实验之类的资料从来不感到恐怖。今天读法律史,读到清代命案检验的具体内容,忽然想到大多数人其实是对古代官府验尸的流程很模糊的。尤其历史记载中有许多古代官员判断命案草菅人命的案例,给人感觉古代就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好像到处都很黑暗。我以为,这是有所误解的。我国很早就已经有了严格的命案勘验流程,在很多情况下绝对不是靠撞大运草率断案结案的。
下面我给大家讲点古代验尸方面的一点流程,虽然不会出现血淋淋或者令人作呕的图片,但还是要提醒那些对这样的话题感觉不适的人不要勉强看下去,不是所有的知识都需要所有的人了解的。我也把本文写精简一点。
一、清代刑部题定验尸体图格(尸状)是啥样?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载:“凡检验,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录为准,刑部题定验尸图格,颁行各省。”验尸图格由刑部统一印制,也称尸状,颁行各省。下面这张验尸图格来自土默特档案馆馆藏档案 。

《清史稿》提到的宋慈,是南宋时期的一个小官,在1247年(淳祐七年)写了一部《洗冤集录》(5卷),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他本人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和我国古代最杰出的法医学家。后世朝廷多规定命案验尸要以《洗冤集录》为操作指南,并规定了具体流程。
为了证明清代验尸图格来自《洗冤集录》,我检索了一番。恰好我手头有两部《洗冤集录》影印版,都翻检了一下。
第一种,明末刻本,这是传到日本的版本。

不负所望,找到了验尸图格的依据。


拿清代刑部验尸图格与之比较,除了文字标注位置不大一样,基本细节都是样的。
第二种,元代刊本清代刊印,原件也在日本。


这本书就不知印了个什么鬼,翻遍全书就这么一页图,还不详细:

这就让人心生疑问,元代接续宋代,《洗冤集录》附图简略,而明代《洗冤集录》的图片却与清代司法实践中的用图相符。这说明什么?别的版本我没见过,要么元代刊本简化了图片,要么明代的图片是宋慈以后的人修订加进去的。存一笔公案吧,暂不下结论。
二、清代命案验尸流程的具体规定。
检验尸体是命案勘验的主要环节,在命案勘验过程中必须验明伤痕,并且判断出是什么样的伤致人死命,还要讯明发现尸身的人所掌握的具体情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情,查明凶手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意义。

清代康熙年间举人黃六鸿(曾任郯城县令和东光县令)写过一本《福惠全书》,书中对州县钱谷、刑名、户口徭役编审、土地清丈、保甲、教育、荒政、邮政等均有详细记载,对地方弊端内幕也有所揭露,是了解清初地方社会情况的第一手资料。该书第十五卷《刑名部五·人命中·检肉尸》对清代刑事司法中验尸的具体步骤,做了详细记载:
检尸次序止作两面验法,作四面不同。 从正面头上检起,解头发,量长若干,分开顶发,检 顶门囟门左右、两太阳穴、擘双睛、鼻孔、口齿舌,脸上须看有无剌字,或已有用药烂去,字痕黯淡及成疤者,用竹笆于痕处挞之即现。 看两耳、喉下、左右两臂、手掌手背、十指指甲、心、胸两乳、乳傍、胁肋、脐、大肚、小腹、阴囊、外肾、*茎玉**(妇人产门)、左右两大、小腿、脚、脚底板、十趾、趾爪。 翻身背面,看脑后承枕骨、颈项背脊、腰脊、臀后看有无笞杖痕,看粪门。尸上是何处伤痕,或青或紫,或赤或黑,或有血无血,并量大小长阔深浅等分寸,令仵作指定报明检官,亲临看视无差,押凶犯认明,并尸亲干证等俱认确,然后照报,朱笔填入尸格。检毕,令各书押于尸格之后。其身尸某处,或有雕青炙痕疮痕之类,俱宜开填尸格之内。
另外,在《福惠全书》第十四卷《刑名部四·人命上·印官亲验 》 记载了对凶器的收集问题:
如凶器已获,即问凶犯是否所持伤之器。如未获,即问凶犯提取。立限原差取到,仍问明凶犯是否此器。若系金刃所伤,凶仗或有血痕,亦未可定也,须试看,然关系不在此。凶器验明,便摘取凶犯认凶器认状,亲笔花押,免其日后展辩。将认状附卷,凶器上用白棉纸裹束,上写某案某人凶仗,官用朱笔点过贮库,库吏随持贮库凶器赃物簿,注明某案某人某凶器,前件下于某年月日收贮讫。列前件者,日后解审上司,如并解凶器,以便于前件下,再注取解某衙门审验字样也。
这说明古人对于命案勘验也是非常认真的,如果古代官员都按照规定进行尸身勘验,再加上其他断案手段,也会减少历史上的冤案发生的。
三、举一个精简的尸体勘验例子。
乾隆四十五年(1780 年) ,在归化城土默特 (今呼和浩特)发生一起命案。

萨拉齐厅
这年十月,萨拉齐厅属惱木汉村甲头秦红直报称:
本村居住之王荣于本月二十三日夜,不知被何人殴伤,在本村银贵子院门外路旁,银贵子通知小的同往查看,业已身死,理合报明验究等情。
清代建立了严密的基层保甲制度。如发生命案,甲头隐匿不报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土默特档案馆馆藏档案《萨拉齐通判详报霍忠打死王荣一案审结情况书册》记载,王荣尸体检验程序如下:
(1)勘验尸体周围情形及尸体衣着。该案中,仵作在案发现场发现具体情形如下:
勘得该村南北街一道,王荣尸身躺卧银贵子门外之西约二十余步,尸旁放有碌轴沿一条量长三尺大,面涧二寸五分小,面宽一寸,上有血迹,王荣尸身头赤,身穿蓝布棉袄一件,蓝布棉衣一件,下穿蓝布棉裤一条,脚穿青布鞋一双。
(2)在邻人监督下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本案中,仵作陈斌当场喝报:
验得已死王荣身尸一躯,问年三十二岁,量得身长四尺五寸,膀阔一尺三寸,除无故不开外,仰面面色黄,致命头门木器伤一处,顺长一寸五分宽六分。紫赤色皮未破骨塌,致命右额角木器伤一处,顺长一寸五分阔八分,紫赤色不致命,两眼泡微开,口微开,两手微握,两腿直舒合面,致命脑后偏左木器伤一处,斜长二寸阔六分,深至骨,损伤口红色,其余沿身上下并合面并无别故,实因伤身死验。
(3)官员亲验防仵作弊。本案中,萨拉齐通判在仵作检验完毕后,又进行复验,将凶器碌轴沿与死者伤痕比对相符后,当场填注图格,这就是“狱贵初情”。在命案检验程序中,为防止仵作不致增藏隐漏伤痕,均规定仵作要具结(对官署表示负责保证的文件)。
(4)凶器比对与证据保全。在该案检验过程中,萨拉齐厅通判通过对案发现场凶器的同一性对比,从而找到案发实情。
(5)收集言词证据。在本案中,萨拉齐通判收集了本村甲头秦红、左邻杨月贵、右邻贾喜、村人银贵子、王荣胞弟王光、沙音图丈夫尔得泥、霍忠妻子霍侯氏等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霍忠、沙音图的供述,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口供证据体系。
最终,杀人凶手霍忠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王荣可以瞑目于九泉。
在封建社会都对人命案子如此审慎,在当代科技如此昌明的情况下,有些被告人被冤枉杀人入狱十几年甚至被执行死刑后数年才得以平反昭雪,就实属不应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