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应对鉴定的必要性和鉴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法院对是否必须进行鉴定进行审查时,不但要考虑有关鉴定的必要性问题,还要考虑有关案件的金额和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度、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对于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査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一、宁安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局*迁拆**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鉴定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不能将审判权一起委托给鉴定机构行使,鉴定应当始终置于审判权的监控下进行,鉴定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具体讲,审判组织应当将送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只有经过法庭认证的证据才能送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义务答疑;有必要时,应当准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缺失部分应不予采信。

二、湛江市霞山金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华影装饰工程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本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的问题发生争议,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曾多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几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鉴定的范围问题。对于委托鉴定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三、天津水利公司、水电十三局与庆云县水利局水库工程质量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省检测中心站作出的质检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经审查,因检验方法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